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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归属随着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变化频繁调整,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税制度,只有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交易税等税种具有比较典型的地方税特征。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解决经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过于集中的问题,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关系,并从1994年起将上述分配关系初步纳入分税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