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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换肾风波
2007年,湖南省常德市花季少女何一兵和正当壮年的何志刚都是尿毒症患者,他们急需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他们在自己的亲属圈里都找不到合适的配体。当他们的资料传到广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后,医生发出了一个绝好的消息,何一兵父亲的肾脏与何志刚的肾脏正好配对,而何志刚表弟的肾脏正好与何一兵的肾脏配对,交叉换肾,真是绝配。
两家人满怀希望地踏上火车,到广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做手术。但事情发生了变化,广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票对1票的绝对优势否决了这次手术,这个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非常幸运的是,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肾移植中心主任张国庆看到这一消息,打电话邀请他们到海南进行移植手术。2008年元月,两家人急忙赶到海南,农垦总局医院立刻安排检查并进行学术论证,然后由肾移植专家、医院管理者、律师和伦理学者等13人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进行票决,多数票通过。于是,两家人顺利地进行了肾移植手术,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于这次事件影响巨大,卫生部急忙介入调查,最后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宣布器官移植临床委员会认定这次手术合法,事件告一段落。
两个医院的两个伦理委员会,面对同一事件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矛盾的判决呢?原来,2007年开始施行的《中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必须在夫妻之间、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之间或者由于帮扶关系而形成的亲属之间进行。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由于帮扶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果狭义地理解这句话,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符合条件,上述两家的手术就是非法的;如果广义地理解,这两家人也可以算帮扶关系,救命的需求也可以让双方形成一种非同寻常的关系,或理解为形成广义的干亲关系,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海南农垦总局医院伦理委员会所做决定也不违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活体器官移植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移植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人体器官是不能买卖的。国际社会早在1985年就签署了《制止人体器官交易宣言》,号召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利用,我国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严格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体现了对个人身体权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一定的问题。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全世界的人体器官需求极为旺盛,而捐献器官非常有限,致使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在苦苦等待中死去。
器官买卖的伦理与法律
既然人体器官的市场需求巨大,世界各国的法律为什么都不准许器官买卖呢?难道身体的所有权不是属于自己吗?
在这里,我们先从学理的角度重点探讨一下如何保护和利用人体。人体上可利用的部分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人可以利用并且对人体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损害的部分,如活体排出的精子、卵子、以及剪掉的毛发等;另一类是对活体不造成伤害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并且还可以再生的部分,如血液、脊髓、皮肤等;还有一类是对活体造成一定伤害,但不会导致活体的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如心、肝、肺、眼睛等部分。从学理的角度来看,人体部分的利用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一个条件是不可对活体造成致命伤害,另一个条件是必须获得活体的知情同意。
上面是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思考,我们再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一下。身体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内涵于人身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部分。人身权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只有活体本人具有绝对支配权,它不是一种财产权,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人身权我们可以把它简称为人权,是与物权相对的。那么身体权就属于人权而不是物权,身体权只属于本人,不得转让和继承。所以世界各国都立法严禁身体器官买卖,即使是人体捐献也被严格限制。
进一步来说,即使国家规定这种交易合法,人体器官交易仍然无法排除经济、道德与法律问题。首先,人体器官买卖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人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的灵丹妙药,反而会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在人体器官买卖的器官供需模式下,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穷的人根本没有器官移植的机会,只能在困顿的条件下绝望地出售自己的器官,并且要承受出卖器官后的一系列生理及生活方面的问题。
其次,人体器官交易合法化,这种法律条文将给急需要钱用的人一种巨大的精神压力。比如一个身体正常的破产银行家,一个眼看爱子病危但身无分文的父亲或母亲,或者一个身体正常的但需要赌资、毒资的青年等等。这将造成对生命的轻率放弃甚至是蔑视。
最后,人体器官商品化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为攫取和贩卖器官而残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集团,使社会安全面临更多挑战。
用科技解决器官难题
虽然法律严格禁止器官买卖,但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驱使许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黑市交易火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富有的外国人发疯似地四处寻觅肾脏、眼角膜或肝脏,而贫穷的当地居民拼命地想赚钱谋生,正是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之下,才在印度乃至巴西催生出非法的贩卖器官行业。据报道印度有一个犯罪团伙专门绑架人质,取其器官进行移植,谋取非法暴利。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儿童被犯罪分子贩卖到欧洲进行器官移植,每个儿童的价格最低4000多美元,最高不超过1万美元。英国器官移植的供体,大约有三分之一来源于非法渠道。
面对现实,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人体器官黑市交易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想办法满足社会对人体器官的巨大需求。为此,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人们伦理观念的转变,增加过世后器官捐献。还有人提出把人体器官当成一种物权,并且这种物权的所有权可以转让,这样就为人体器官的市场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个观点同样有着巨大的伦理风险,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也许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利用科学技术彻底解决人体器官的来源,再生医学是一项运用干细胞疗法对受损组织和器官进行修复甚至再造的技术,对于解决器官短缺问题具有十分诱人的前景。科学家发现,若能对在体内仍然存活但业已受损的器官进行修复,就不需要更换整个器官。由于这一技术的出现,已有好几千个心脏病人成功运用成熟干细胞技术得到治疗,而终于不再出现在等待器官移植的名单上。
此外,3D生物打印技术、人造器官技术、动物器官移植等新型的生物技术都将为人体器官移植开辟广阔的前景。
2007年,湖南省常德市花季少女何一兵和正当壮年的何志刚都是尿毒症患者,他们急需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他们在自己的亲属圈里都找不到合适的配体。当他们的资料传到广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后,医生发出了一个绝好的消息,何一兵父亲的肾脏与何志刚的肾脏正好配对,而何志刚表弟的肾脏正好与何一兵的肾脏配对,交叉换肾,真是绝配。
两家人满怀希望地踏上火车,到广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做手术。但事情发生了变化,广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票对1票的绝对优势否决了这次手术,这个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非常幸运的是,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肾移植中心主任张国庆看到这一消息,打电话邀请他们到海南进行移植手术。2008年元月,两家人急忙赶到海南,农垦总局医院立刻安排检查并进行学术论证,然后由肾移植专家、医院管理者、律师和伦理学者等13人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进行票决,多数票通过。于是,两家人顺利地进行了肾移植手术,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于这次事件影响巨大,卫生部急忙介入调查,最后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宣布器官移植临床委员会认定这次手术合法,事件告一段落。
两个医院的两个伦理委员会,面对同一事件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矛盾的判决呢?原来,2007年开始施行的《中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必须在夫妻之间、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之间或者由于帮扶关系而形成的亲属之间进行。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由于帮扶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果狭义地理解这句话,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符合条件,上述两家的手术就是非法的;如果广义地理解,这两家人也可以算帮扶关系,救命的需求也可以让双方形成一种非同寻常的关系,或理解为形成广义的干亲关系,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海南农垦总局医院伦理委员会所做决定也不违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活体器官移植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移植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人体器官是不能买卖的。国际社会早在1985年就签署了《制止人体器官交易宣言》,号召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利用,我国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严格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体现了对个人身体权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一定的问题。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全世界的人体器官需求极为旺盛,而捐献器官非常有限,致使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在苦苦等待中死去。
器官买卖的伦理与法律
既然人体器官的市场需求巨大,世界各国的法律为什么都不准许器官买卖呢?难道身体的所有权不是属于自己吗?
在这里,我们先从学理的角度重点探讨一下如何保护和利用人体。人体上可利用的部分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人可以利用并且对人体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损害的部分,如活体排出的精子、卵子、以及剪掉的毛发等;另一类是对活体不造成伤害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并且还可以再生的部分,如血液、脊髓、皮肤等;还有一类是对活体造成一定伤害,但不会导致活体的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如心、肝、肺、眼睛等部分。从学理的角度来看,人体部分的利用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一个条件是不可对活体造成致命伤害,另一个条件是必须获得活体的知情同意。
上面是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思考,我们再从法理的角度探讨一下。身体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内涵于人身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部分。人身权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只有活体本人具有绝对支配权,它不是一种财产权,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人身权我们可以把它简称为人权,是与物权相对的。那么身体权就属于人权而不是物权,身体权只属于本人,不得转让和继承。所以世界各国都立法严禁身体器官买卖,即使是人体捐献也被严格限制。
进一步来说,即使国家规定这种交易合法,人体器官交易仍然无法排除经济、道德与法律问题。首先,人体器官买卖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人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的灵丹妙药,反而会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在人体器官买卖的器官供需模式下,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穷的人根本没有器官移植的机会,只能在困顿的条件下绝望地出售自己的器官,并且要承受出卖器官后的一系列生理及生活方面的问题。
其次,人体器官交易合法化,这种法律条文将给急需要钱用的人一种巨大的精神压力。比如一个身体正常的破产银行家,一个眼看爱子病危但身无分文的父亲或母亲,或者一个身体正常的但需要赌资、毒资的青年等等。这将造成对生命的轻率放弃甚至是蔑视。
最后,人体器官商品化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一些为攫取和贩卖器官而残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集团,使社会安全面临更多挑战。
用科技解决器官难题
虽然法律严格禁止器官买卖,但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驱使许多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黑市交易火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富有的外国人发疯似地四处寻觅肾脏、眼角膜或肝脏,而贫穷的当地居民拼命地想赚钱谋生,正是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之下,才在印度乃至巴西催生出非法的贩卖器官行业。据报道印度有一个犯罪团伙专门绑架人质,取其器官进行移植,谋取非法暴利。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儿童被犯罪分子贩卖到欧洲进行器官移植,每个儿童的价格最低4000多美元,最高不超过1万美元。英国器官移植的供体,大约有三分之一来源于非法渠道。
面对现实,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人体器官黑市交易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想办法满足社会对人体器官的巨大需求。为此,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人们伦理观念的转变,增加过世后器官捐献。还有人提出把人体器官当成一种物权,并且这种物权的所有权可以转让,这样就为人体器官的市场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个观点同样有着巨大的伦理风险,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也许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利用科学技术彻底解决人体器官的来源,再生医学是一项运用干细胞疗法对受损组织和器官进行修复甚至再造的技术,对于解决器官短缺问题具有十分诱人的前景。科学家发现,若能对在体内仍然存活但业已受损的器官进行修复,就不需要更换整个器官。由于这一技术的出现,已有好几千个心脏病人成功运用成熟干细胞技术得到治疗,而终于不再出现在等待器官移植的名单上。
此外,3D生物打印技术、人造器官技术、动物器官移植等新型的生物技术都将为人体器官移植开辟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