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后,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法律依据将不复存在,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