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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浙江温岭警方通报,激起强烈民愤的虐童教师颜艳红不构成犯罪,改处行政拘留15天。这一结果令诸多网友很失望,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是“法治精神”的胜利。
近年来,导致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出现紧张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类似案例的出现与大众传媒在技术和制度上的突破有关系。早在1997年,河南警察张金柱因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临刑前他留下一句“名言”:“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当时张金柱的案件在判决前被影响力巨大的《焦点访谈》节目曝光,对案件的审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尽管此案判决结果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脚,但自此以后,人们开始担忧舆论是否会成为破坏独立审判的另一种力量。
随后,中国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走向普及和发展,博客和微博等网络工具为大众提供了迅捷的发声通道,从此公众舆论仿佛装上了扩音器,不断面向司法机关大声“喊话”。
去年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更是将舆论与司法的对角戏推向了狂欢似的境地。这两件案子最终都如“民意”所愿,被告人被判死刑。“李昌奎案”更是在终审判决死缓后,不惜启动重审程序,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就像戏剧或者小说一样,当情节推动到高潮之时,也正是急转直下,走向闭幕之际。药案和李案的后续情节带动了人们更为深入地反思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在药案审理过程中,舆论中不断冒出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传闻,药案受害方代理人张显也积极传播这些传闻。无可置疑,诸多传闻是促成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因素。事后大家又发现,事实与传闻有很大出入,张显被药父起诉,要求就名誉侵权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药父的诉求。许多原本激愤的网民因此开始反思。
此次虐童事件再次提供了一个思考舆论与司法关系的机会。舆论为何屡屡向司法发声?司法在舆论大潮中应何去何从?中国司法制度正在向理想状态发展中,公共舆论也尚待成熟,在转型时期,应当如何理解司法与舆论的关系呢?
诉诸舆论的逻辑
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司法与舆论保持距离,在提倡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甚至还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有所限制。例如在英国,不仅不允许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英国法院还可以向媒体发布命令,要求推迟报道某些可能受舆论干扰的案件。香港媒体在报道当地司法案件时,也只能很简单地报道部分案件事实,在案件定性和量刑上不能做过多评论,也不允许肆意预测判决结果。实际上,美国的司法判决结果常常与大众意见相左。有学者统计过美国第16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任上,只有大约3/5的判决和公共意见相吻合,但几乎每一例判决都得到国民的尊重。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都是现代政治中避免权力走向专断的重要机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论述了司法对于文明社会的重要性:“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讲究形式的司法与容易失控的舆论在本质上就是相冲突的。法庭内不应受到法庭外舆论的干扰,这似乎已经成为了共识。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这也是此次虐童事件的处理被称赞为是“法治精神”的胜利的根本原因。
但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情况似乎更为复杂。
钟锦化律师曾担任法官长达10多年。近日他为浙江省农民张小伟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张小伟“劫持”女副县长一案。这起案件正在审理中。钟律师在微博和个人网站上发布了大量关于此案的资料和意见。作为曾经的法官,他坚持司法不应受舆论左右,但成为律师后,他也乐于向舆论公开自己办理的案件。
钟锦化向《南风窗》记者解释他这种做法的逻辑:“我向社会公开这个案件,目的其实很明确,想让更多人来关注这个案件,还原这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是想让社会舆论曲解,来赢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今年5月份,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发生了一起副县长被劫持案件,官方媒体上事后发布了有关新闻。但是据钟律师观察,部分报道“单方面采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供的通稿,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对质”。钟锦化认为,“单方面的东西容易歪曲案件的事实,误导人们的认识,所以要把误导的认识恢复过来。”
害怕事实被歪曲,这正是诸多舆论参与者的正当性理由。钟锦化并不反对用公众舆论来影响案件,但必须要建立在客观事实上的正确引导。他既反对出于各种目的而做出的有失偏颇的媒体报道,也反对一些当事人和律师为了炒作,罔顾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
当司法审判不能完全独立于权力和资本之时,相对处于弱势位置的一方自然期望通过公众舆论获得均衡。然而,公众舆论毕竟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场所,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舆论往往被各种来历不明的“推手”、“水军”主导着。美国著名媒体人士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写道:“在所有错综复杂的问题上都诉诸公众的做法,其实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借助并无机会知情的大多数的介入,来逃避那些知情人的批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分析了这种动辄诉诸公众舆论的后果:“很可能是首先权力绑架舆论,然后号称民意的话语虚拟物乃至情绪化的共鸣效应逐步支配政治以及公共选择,甚至还有可能反过来导致舆论绑架权力,使得权力运作难以理性化、日常化。”前一种情况点出了强势舆论抢在法庭审判前发布案件报道的内在逻辑,而后一种情况也在药案、李案等一系列司法机关被动应对舆论的案例中有所体现。
司法机关如何应对?
转型中国,舆论干扰司法的现状似乎短期内难以消除。司法机关应当如何面对公众舆论呢?季卫东这样分析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关系:“审判机关有时需要以舆论为盾牌抵制行政干预。但是政府也会以民意当作干涉司法的理由。在政府和社会的双重干预下,审判机关出尔反尔,其威信也就不断消磨、瓦解。”
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看来,与其说公众舆论干扰了司法审判独立,不如说是司法审判不够独立导致了公众舆论能够轻易左右审判结果。葛洪义告诉《南风窗》记者:“法官并不怕舆论,但是领导害怕,领导反过来就会干扰法官判案。”钟锦化从他的法官经历中也总结出,“法官个人完全可以不受舆论干扰”。或许司法机关应当关注自身建设,首先重建公众信心,才可能获得舆论的正面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余双彪曾撰文写道:“在司法希望得到舆论衷心支持的同时,如何构建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更为急迫。……我们与其期望舆论更好地引导民众,不如在实现司法公正上下功夫。一个公正的司法,即使存在相应的误导,当最终判决作出时,很多质疑都会烟消云散,这既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舆论作用的彰显。”
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点就是司法公开。浙江省高院曾就司法公开问题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认为司法不透明的问题主要有:审理过程不公开、主审法官及联系电话不公开、内部指导意见不公开等,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司法活动如果不透明,就会造成信息垄断,公众舆论可以说是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反弹。信息不通畅显然会阻碍事后追责,从而促使民众事先施压,因此形成了司法受制于舆论的困境。事后追责之难早已体现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艰难申冤过程中。如果有司法公开作为保障,就有可能将公众舆论从审前的施压引导向事后的监督,减少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焦虑。近来浙江省就进行了一项有益的尝试,对法院的“司法透明指数”进行评估,以促进司法公开。这不失为建立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一个良好开端。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说过一句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司法和舆论在转型中国的历史舞台上的这出对角戏,主角之间充满张力,却又缺一不可。对于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的中国司法来说,如何从公众舆论中获取力量,又如何避免迷失在扑朔迷离的“民意”中,这显然是演好司法与舆论这出对角戏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导致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出现紧张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类似案例的出现与大众传媒在技术和制度上的突破有关系。早在1997年,河南警察张金柱因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临刑前他留下一句“名言”:“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当时张金柱的案件在判决前被影响力巨大的《焦点访谈》节目曝光,对案件的审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尽管此案判决结果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脚,但自此以后,人们开始担忧舆论是否会成为破坏独立审判的另一种力量。
随后,中国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走向普及和发展,博客和微博等网络工具为大众提供了迅捷的发声通道,从此公众舆论仿佛装上了扩音器,不断面向司法机关大声“喊话”。
去年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更是将舆论与司法的对角戏推向了狂欢似的境地。这两件案子最终都如“民意”所愿,被告人被判死刑。“李昌奎案”更是在终审判决死缓后,不惜启动重审程序,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就像戏剧或者小说一样,当情节推动到高潮之时,也正是急转直下,走向闭幕之际。药案和李案的后续情节带动了人们更为深入地反思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在药案审理过程中,舆论中不断冒出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传闻,药案受害方代理人张显也积极传播这些传闻。无可置疑,诸多传闻是促成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因素。事后大家又发现,事实与传闻有很大出入,张显被药父起诉,要求就名誉侵权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药父的诉求。许多原本激愤的网民因此开始反思。
此次虐童事件再次提供了一个思考舆论与司法关系的机会。舆论为何屡屡向司法发声?司法在舆论大潮中应何去何从?中国司法制度正在向理想状态发展中,公共舆论也尚待成熟,在转型时期,应当如何理解司法与舆论的关系呢?
诉诸舆论的逻辑
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司法与舆论保持距离,在提倡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甚至还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有所限制。例如在英国,不仅不允许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英国法院还可以向媒体发布命令,要求推迟报道某些可能受舆论干扰的案件。香港媒体在报道当地司法案件时,也只能很简单地报道部分案件事实,在案件定性和量刑上不能做过多评论,也不允许肆意预测判决结果。实际上,美国的司法判决结果常常与大众意见相左。有学者统计过美国第16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任上,只有大约3/5的判决和公共意见相吻合,但几乎每一例判决都得到国民的尊重。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都是现代政治中避免权力走向专断的重要机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论述了司法对于文明社会的重要性:“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讲究形式的司法与容易失控的舆论在本质上就是相冲突的。法庭内不应受到法庭外舆论的干扰,这似乎已经成为了共识。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这也是此次虐童事件的处理被称赞为是“法治精神”的胜利的根本原因。
但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情况似乎更为复杂。
钟锦化律师曾担任法官长达10多年。近日他为浙江省农民张小伟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张小伟“劫持”女副县长一案。这起案件正在审理中。钟律师在微博和个人网站上发布了大量关于此案的资料和意见。作为曾经的法官,他坚持司法不应受舆论左右,但成为律师后,他也乐于向舆论公开自己办理的案件。
钟锦化向《南风窗》记者解释他这种做法的逻辑:“我向社会公开这个案件,目的其实很明确,想让更多人来关注这个案件,还原这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是想让社会舆论曲解,来赢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今年5月份,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发生了一起副县长被劫持案件,官方媒体上事后发布了有关新闻。但是据钟律师观察,部分报道“单方面采用了当地宣传部门提供的通稿,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对质”。钟锦化认为,“单方面的东西容易歪曲案件的事实,误导人们的认识,所以要把误导的认识恢复过来。”
害怕事实被歪曲,这正是诸多舆论参与者的正当性理由。钟锦化并不反对用公众舆论来影响案件,但必须要建立在客观事实上的正确引导。他既反对出于各种目的而做出的有失偏颇的媒体报道,也反对一些当事人和律师为了炒作,罔顾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
当司法审判不能完全独立于权力和资本之时,相对处于弱势位置的一方自然期望通过公众舆论获得均衡。然而,公众舆论毕竟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场所,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舆论往往被各种来历不明的“推手”、“水军”主导着。美国著名媒体人士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写道:“在所有错综复杂的问题上都诉诸公众的做法,其实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借助并无机会知情的大多数的介入,来逃避那些知情人的批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分析了这种动辄诉诸公众舆论的后果:“很可能是首先权力绑架舆论,然后号称民意的话语虚拟物乃至情绪化的共鸣效应逐步支配政治以及公共选择,甚至还有可能反过来导致舆论绑架权力,使得权力运作难以理性化、日常化。”前一种情况点出了强势舆论抢在法庭审判前发布案件报道的内在逻辑,而后一种情况也在药案、李案等一系列司法机关被动应对舆论的案例中有所体现。
司法机关如何应对?
转型中国,舆论干扰司法的现状似乎短期内难以消除。司法机关应当如何面对公众舆论呢?季卫东这样分析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关系:“审判机关有时需要以舆论为盾牌抵制行政干预。但是政府也会以民意当作干涉司法的理由。在政府和社会的双重干预下,审判机关出尔反尔,其威信也就不断消磨、瓦解。”
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看来,与其说公众舆论干扰了司法审判独立,不如说是司法审判不够独立导致了公众舆论能够轻易左右审判结果。葛洪义告诉《南风窗》记者:“法官并不怕舆论,但是领导害怕,领导反过来就会干扰法官判案。”钟锦化从他的法官经历中也总结出,“法官个人完全可以不受舆论干扰”。或许司法机关应当关注自身建设,首先重建公众信心,才可能获得舆论的正面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余双彪曾撰文写道:“在司法希望得到舆论衷心支持的同时,如何构建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更为急迫。……我们与其期望舆论更好地引导民众,不如在实现司法公正上下功夫。一个公正的司法,即使存在相应的误导,当最终判决作出时,很多质疑都会烟消云散,这既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舆论作用的彰显。”
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点就是司法公开。浙江省高院曾就司法公开问题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认为司法不透明的问题主要有:审理过程不公开、主审法官及联系电话不公开、内部指导意见不公开等,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司法活动如果不透明,就会造成信息垄断,公众舆论可以说是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反弹。信息不通畅显然会阻碍事后追责,从而促使民众事先施压,因此形成了司法受制于舆论的困境。事后追责之难早已体现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艰难申冤过程中。如果有司法公开作为保障,就有可能将公众舆论从审前的施压引导向事后的监督,减少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焦虑。近来浙江省就进行了一项有益的尝试,对法院的“司法透明指数”进行评估,以促进司法公开。这不失为建立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一个良好开端。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说过一句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司法和舆论在转型中国的历史舞台上的这出对角戏,主角之间充满张力,却又缺一不可。对于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的中国司法来说,如何从公众舆论中获取力量,又如何避免迷失在扑朔迷离的“民意”中,这显然是演好司法与舆论这出对角戏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