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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对纳税人权利作出了较为集中、明确、充分的规定,但与发达的民主宪政国家法律中纳税人权利清单内容的深度、广度以及所体现的理念、柔性和人权精神以及周到体贴等方面相比,差距实在太大.本质差别在于:前者只是限于规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纳税人的一般性权利,而后者是从宪政和主权在民的角度来配置纳税人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