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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分“为了城市建设储备土地”的征用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征用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目的的土地征用;必须强化国家(或城市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真正实现一级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应得利益和使城市政府具有支付能力为目标,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方法的征地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