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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排除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赔偿.笔者认为,这严重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有严重的缺陷,同时该规定也不符合立法趋势.鉴于此,我们应改变传统落后的观念,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我国的立法能够统一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