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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一直是保险理论界争论不休而又没有定论的问题。从合同法关于要式合同的理论出发,结合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探讨,可以发现保险合同因采取了保险单这一书面形式,且其成立以保险单的交付为程序性要件,从而使得保险合同必然为要式合同。而保险合同采要式性的正当性即在于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