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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凡上海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除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代理经租房屋、出租和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均适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出租的房屋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