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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社会保险立法的本位思想,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险立法至关重要,这是一个决定方向的关键问题,任何本位思想的偏差,均可能对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方向产生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并由此形成各种危机和困境。本文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应当以私法关系为主导,公法关系附随。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物质帮助权为中心,基于以社会保险契约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展开,而以强制性的行政法律规范,为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存在。具体而言,中国的老龄人口,应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由具有赡养能力的所有公民共同负担;中国人的疾病保障,应当通过全体公民间的互助共济来实现,在充分发挥互助共济潜力的基础上,如果政府助一臂之力,可以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稳定、持续和长久。希望本文能够引起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