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民法赋予了商主体抽象人格,使主体间地位平等进行自由交易。随着经济的发展,抽象人格已不能满足商事活动对商主体的要求,而使商主体抽象人格的具体化成为必要。况且,其人格之具体化已在制度设立方面有所体现。本文认为,商主体的人格具体化,使商主体区分于民事主体,体现出商主体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形态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