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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内法中确立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但对控制下交付程序的规定仍有欠缺。控制下交付作为秘密侦查措施,如果缺乏严密的程序规制体系,必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造成损害。文章简述了澳大利亚的以授权证书为核心的控制下交付程序规制体系,并着重对比分析了我国控制下交付程序存在的不足,并对控制下交付的案件适用范围、批准程序、审查程序及救济程序等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希望能在后续的立法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