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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首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但是,《合同法》的规定是十分粗陋和简约的,很多内容尚会缺如,尤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方面,更是如此。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本文讨论了“第三人对合同权利的接受和拒绝”、“第三人履约请求权和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债权人变动合同的权利和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债务人的不当得到请求权”和“履行费用的负担”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异于传统理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