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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相较于单纯自然人犯同种罪时的处罚规定要轻许多,不少犯罪分子因此便借单位的躯壳实施犯罪活动。而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则为此类犯罪提供了可能机会。单纯把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对既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误读,否定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在单位犯罪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对于避免有罪不罚、重罪轻罚,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