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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关系型契约之一,其功能在于触发和记载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记载的劳动合意往往不是主体意思表示的全部内容,劳动合意受劳动基准、集体协议的干预。考量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持,劳动合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决定劳动合意的用工事实本身。由于欠缺契约精神、劳动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受到国家干预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和替代功能等原因,引入劳动合同撤销制度不具有合理性。我们应当着重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