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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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的孙国华同志《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文(以下简称“孙文”),对张光博在《人民日报》1990年2月5日上的《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了几点商榷意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又刊登了张光博同志的答复(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就“争取民主”问题进行讨论是有重要意义的,为了有利于深入探讨,首先应当明确争论的焦点,弄清分岐何在。按照张光博同志的概括,争论的焦点是“取得政权后,要不要提‘为争取民主而斗争’的口号”。但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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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的孙国华同志《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文(以下简称“孙文”),对张光博在《人民日报》1990年2月5日上的《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了几点商榷意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又刊登了张光博同志的答复(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就“争取民主”问题进行讨论是有重要意义的,为了有利于深入探讨,首先应当明确争论的焦点,弄清分岐何在。按照张光博同志的概括,争论的焦点是“取得政权后,要不要提‘为争取民主而斗争’的口号”。但笔者认为在这点上他们两位恰恰是一致的,即孙国华同志也不同意在我国、在现在笼统地提“争取民主”(或曰“争民主”)的口号。他在文中明确的提法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或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那么争论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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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应运而生,应加快证券犯罪方面的立法。当前我国应规定以下几种证券犯罪:(1)非法发行证券罪;(2)虚假陈述罪;(3)内幕交易罪;(4)非法持有证券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7)非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罪。
<正>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于1994年5月23—30日在成都召开。参加会议的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及其权力行使方式 (一)企业国有财产所有权代表 1.国家所有权代表者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这样既可确保国家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分离,将全民财产管理委员会置于人大常委会之下,并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和罢免,从内到外
<正> 今年2月3日,《中国法学》杂志社举行编辑委员会会议。会议由编委会主任朱剑明主持。出席会议的编委有王叔文、王家福、甘绩华、刘升平、孙国华、巫昌桢、应松年、宋树涛、余叔通、郑成思、郭道晖、高铭暄、曾普。中国法学会顾问曹海波以及本刊编辑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编委会副主任、总编辑郭道晖关于本刊1993年工作总结和1994年编辑工作与组稿重点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文章论述了作为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运作过程必须遵守的特定原则:维护和发展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尤其要注意保障实际生活中处于弱者位置上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力市场调节的统一开放、自主决策、公平竞争和运行有序。并对非常情况下且大量发生着的特殊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变化和转化的运动规律及其处理进行了分析研究。
<正> 十年前,在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提法,曾使刚刚起步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遇到了一次困扰。近几年来,又有一种“寓监督于参与之中”的提法,进而把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演变成监督与参与的关系问题,使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又遇到了一次新的挑战。地方人大是否只有“参与”、“支持”同级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才能实施监督呢?各地的看法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上述两个“寓于”进行一番探讨,对于地方人大理直气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增加竞业犯罪的罪名,建议增加围标罪、破坏竞标自由罪、竞标舞弊罪、非法垄断罪、内幕交易罪、恶意倾销罪、蓄意毁损商誉罪。
<正>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于1994年10月17日奎21日在南宁市举行。
<正> 在刑法学领域,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要件个数等浅层次问题的研究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无从解决。然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本文将假冒商品分为四类:(1)假冒商标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商品;(2)假冒地理或环境因素的商品;(3)假冒原材料、质量与特点等内在因素的商品;(4)假冒生产者及生产技术等信誉保证因素的商品。作者并分析指出,对假冒商品应根据其类型的不同而分别依照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原则进行诉讼,以使假冒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五方面的突出变化:一是将盗窃罪对象从物化形态的财物扩展到无形的信息,适应了我国从物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需要。二是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盗窃罪共犯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刑事责任原则。四是确立了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计算盗窃数额的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本文还就该刑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析,并相应地提出了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