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应其第十二条的规定.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即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为协调免予起诉取消后的各方面矛盾,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将原免予起诉的适用对象纳人不起诉的范围。对于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学术界一片赞同,认为唯此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无罪推定”的原则。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