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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由劳动保险制度演变而来,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关系带有明显的劳动关系之痕迹,社会保险权具有较强的私权利性质,不属于基本权。根据我国宪法以及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之规定,可将社会保险权设计为基本权,因现阶段缺乏违宪审查制度,故需从基本法律入手强化社会保险权的公权利性质,以矫正国家责任缺位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