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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表决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决策行为。全面规范的表决机制的缺位制约了专业委员会制度的有序推进。以群体决策理论为切入点对诸多改革样本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为切实提升审委会决策的专业性和效率性,需要消除表决机制运行中的不确定性,这已成为专业委员会乃至整个审委会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专业委员会表决机制应当从决策目标、决策主体、决策效力三个方面加以完善:突出“过滤”的功能定位从而优化决策目标,建立起以专业委员会会议为帯态、以全体会议为补充的运行新模式;有效集结群体意志从而优化决策主体,合理限定专业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