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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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赢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好的机遇,但是入世后我们仍然避免不了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的诉讼。对此,作为企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时,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认识,积极探讨、研究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对策,学会利用世贸组织所赋予的权力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反倾销”的理论涵义及其界定
  
  从理论上说,“反倾销”是针对倾销的存在而实施的,所以对于倾销含义的理解和确认是分析反倾销政策的基础。倾销的经济学含义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的行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体现,即出口商对某种商品在国内市场实行高价而在国外市场低价抛售。“反倾销”是进口国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能够很好地维护进口国的经济秩序和保护进口国企业的利益。“反倾销”制度建立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全球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价格歧视和恶意的掠夺性倾销行为,通过“反倾销”的手段使得各成员国能够长期稳定地遵守WTO规则。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超过了合理的范围,便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如今,许多欧美国家正在将“反倾销”演化成为用来保护本国产业、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二、屡遭“反倾销”诉讼的背景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倾销案例数量逐年递增,范围不断扩大,涉及一系列重要的化工、矿产、机电、医药和纺织品等出口产品。国外反倾销诉讼使我国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应诉负担,使中国出口产品面临丧失大片国际市场的潜在危险,从而也将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程。为什么我国企业屡遭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来自国际上的外部原因和来自国内企业自身的内部原因。
  1.来自国际上的外部原因
  首先,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近年来,国际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新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50多年来,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进入了世界十大贸易国的行列。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贸易逆差上升,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害怕有竞争力的中国产品占领其市场,纷纷采用反倾销作为“合法”的保护手段,来排挤、抵制中国商品。而那些非欧美国家担心中国产品被挤出欧美市场后转向它们,扩大在它们那里的市场份额,使其国内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因此也仿效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对这些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起诉和调查,形成对中国产品的围攻之势。
  其次,欧美等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设置“替代国”制度。欧美国家把中国排除在“市场经济国家”以外,他们的反倾销法都设置了一种美称为“替代国”欧盟称作“类比国”的制度,就是指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当局既不使用该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也不采用出口国生产该产品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出售或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其正常价值。在裁定中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时,就采用了替代国价格。这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合理性和歧视性,更缺乏科学性,也人为地增加了应诉难度。所选取的价格替代国往往超出被调查国的消费水平,导致了我国出口企业易被裁定倾销或夸大倾销的幅度。
  2 .来自国内企业自身的内部原因
  首先,面对外国厂商的反倾销起诉,中国出口企业应诉不力。在遭遇国外反倾销诉松时,我国出口企业在应诉上往往显得软弱和稚嫩,消极对待,轻言放弃。中国企业不敢应诉一方面是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缺乏进行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还有一些出口企业信息不灵,反应迟钝,延误了应诉的有利时机,而国外反倾销诉讼都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力,助长了一些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其次,部分出口企业经营不规范,低价竞销。随着中国外贸经营权的不断下放,国内不少大中型国有企业获得了自主出口权,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小型企业也越来越多,而中小型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差,为了抢占市场,主要靠压价竞销。他们不顾单一市场、单一产品的容量是有限的,一哄而上,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同时,恶性竞争必将使国内行业利润水平下降,企业元气大伤,没有力量进行产品、技术创新,削弱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对某一市场某一产品的出口量剧增,又会导致商品价格的进一步下跌,最终会被国外抓住“反倾销”的把柄。
  
  三、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根据对我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原因的分析,可以找出应对的策略如下:
  首先,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要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有关国际组织关于“非市场经济”的释义,力求解除对中国的歧视。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反倾销守则》的第二次释义中指出,“只有全部或几乎全部价格由国家制定时,方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世界银行的报告中也确认中国已有90%以上的产品由市场决定价格。入世后,如果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仍把我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任意采取“替代国”办法,则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因此,中国企业被控为倾销时应尽量向进口国政府证明该产品所在的行业是充分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从而使用企业的实际生产要素来确定产品的公平价值。
  其次,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入世后,根据有关的规定,成员国有权参加讨论和制定各种协定和规则,在讨论中我们可以广泛反映发展中国家和自身的利益要求,要努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原则贯穿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的总体框架中。石广生同志还在2002年全国经贸法律工作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出现,我们要自觉运用规则,特别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我国的利益。”
   再次,积极应诉,勇于直面反倾销。遇到反倾销怎么办?只有果断、坚决地应诉,才能保住千辛万苦开拓出来的国际市场,不应诉就等于自动退出国际市场,就是失败。虽然应诉并不一定就能胜诉,但只要前去应诉,就有胜诉的希望,至少有可能降低反倾销税率。当反倾销诉讼来临时,积极应诉是企业唯一的正确选择。应诉即使未能如愿全赢,但总比不应诉全输好!因此,我国涉外企业要认真学习反倾销知识,了解国外反倾销法律及对华反倾销的倾向,要加紧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另外,为了增强中国企业的应诉能力,并奖励那些顾大局舍小利的坚决应诉企业,政府有必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并制定能体现“谁应诉、谁受益”的具体措施,以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第四,出口企业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中国出口企业应熟悉WTO的《反倾销协议》,在出口中严格自律,不要违规。要以预防为主,不打遭遇战。为此,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规则办事,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管理上与国际规范接轨。这是打赢国际官司的根本。反倾销调查主要查的是价格和成本,所要求提供的进料、生产、销售单据等记录资料都必须是原始和真实的。在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件调查中,一些出口企业连自来水、电费等生产成本记录都收集不全,由于缺乏被国际通用标准认可的资料和证据,这些企业根本无法应对多达300多个问题的反倾销问卷调查,因而也就失去了应诉或自我申辩的机会,直接导致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采用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使得这些出口企业因被课以高税率而失去了市场份额。
   第五,改变国际市场营销策略,防止低价竞销。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产业结构和比较优势,决定着只能主要依靠低成本和价格优势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需要重视的是一项反倾销投诉的发生,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进口国认为该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为此,国内企业应改变国际市场营销策略,防止出现为了争夺市场竞相压价的现象。要加强国际市场调研,掌握国际市场商品容量,不要突击增大出口量,以防给人以“倾销”的把柄。出口企业要尽可能地将现有的“以廉取胜”竞争策略转变为“以质取胜”,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要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出口企业要创出自己的知名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牢牢地站稳脚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作者单位:山东德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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