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诚信意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两条措施,一是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引导财会类专业教育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员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在信用档案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三条措施,一是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二是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綜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三是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升级改造本地区(部门)现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在此基础上构建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在激励、惩戒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三条措施,一是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是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三是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广泛动员、形成实施合力
财政部会计司前述负责人指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充分认识理解《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提升整体会计诚信水平;注重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大力宣传会计诚信模范,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是抓好试点总结。“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分级分类管理,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融合,以及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上述负责人透露,此前浙江省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会计人员诚信记分管理、信用档案建设、管理系统构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其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以《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选择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稳步推广。
三是形成实施合力。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部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科学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用人单位、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在工作中落实、践行会计诚信。社会有关各方齐心协力,形成会计诚信建设的实施合力,努力营造会计诚信建设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引导财会类专业教育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员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在信用档案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三条措施,一是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二是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綜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三是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升级改造本地区(部门)现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在此基础上构建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在激励、惩戒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三条措施,一是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是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三是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广泛动员、形成实施合力
财政部会计司前述负责人指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充分认识理解《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提升整体会计诚信水平;注重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大力宣传会计诚信模范,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是抓好试点总结。“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分级分类管理,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融合,以及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上述负责人透露,此前浙江省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会计人员诚信记分管理、信用档案建设、管理系统构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其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以《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选择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稳步推广。
三是形成实施合力。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部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科学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用人单位、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在工作中落实、践行会计诚信。社会有关各方齐心协力,形成会计诚信建设的实施合力,努力营造会计诚信建设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