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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韩国《民法》中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不同的所有权客体,但两者基本上适用相同的物权变动法理。然而,就部分所有权而言,土地和建筑物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土地可仅依当事人的意思及分割登记而实现对其一部分之所有。相比之下,建筑物却不能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对其一部分进行分割和所有。只有当建筑物的相应部分具备独立性时。才能在将该建筑物的一部分登记为独立所有权的客体后,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区分所有。上述内容所涉及的规定建筑物部分所有权的韩国法律,即为《关于集合建筑物的所有及管理的法律》。但由于韩国法院担心区分所有权的泛滥可能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