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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场所安裝视频监控以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公共场所中需要保护的隐私利益要符合“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而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公共视频监控已经从单纯具有社会治安维护功能转变为包括智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综合性功能。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地方立法文本内容,管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规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并结合大数据联网应用探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
关键词:公共视频监控;隐私权;数据隐私
1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理论逻辑
1.1 隐私权概念的动态性
隐私权是人的一种“尊严”,隐私权的核心价值是使事物私有化。尽管以上诸多隐私权的定义有利于从不同角度理解隐私权的内涵,但很难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隐私权纠纷。隐私权被定义为保护私人事务的权利时,隐私权便不能保护已经公开的私人事项。以上试图为隐私权概念找到单一的、通用的定义的做法,使现实生活中隐私权面临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问题。
1.2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性质
随着公共场所发生越来越多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人们开始意识到该论断具有局限性,诸多不恰当的行为使得很多人的权利无法得以救济,于是传统的认知慢慢被否定。隐私权作为抽象概念应该有利于保护新兴的隐私利益我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与欧洲的模式有异,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
1.3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边界
判定某个场所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重点不在于判定场所本身的性质,而在于处于此状态下的人是否具有隐私期待。而探讨是否存在“合理隐私期待”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先判断这个人对在特定的活动中是否期待自己的隐私利益得到保护;第二,是否属于公认合理的隐私期待。那如何判断是否有隐私期待?事实上,基于上文对隐私权内涵的分析,隐私不仅代表“自治”,还代表人的“尊严”。人们有权利决定在哪个场合下把哪种行为、哪种“自己”暴露给哪种人或者哪一类人。想要评定一个人是否期待隐私保护,需要通过其对保护隐私所采取的措施来判定。
2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规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实现策略分析
2.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与个人信息技术标准的衔接
《标准体系》中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测试规范和管理规范三大类共25项国家标准。其中技术要求类标准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视频图像信息的联网、共享、应用、安全和运维等16项标准;评价测试规范类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标准的符合性测试要求,共7项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接入、共享和使用等相关管理要求,共2项标准。《标准体系》紧密结合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实际需求,按照综合标准化的方法编制,意味着将随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需求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2.2 制定统一的限权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行政法规
2.2.1 梳理地方性立法中已有的权力内容
地方性立法中的权力内容基本上是全面的,统一立法需要做的就是对不明确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实现权责一致。具体包括:明确政府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权力和责任;以政府统一责任承担取代政府职能部门分而治之的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维护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管等。
2.2.2 对权力的程序性限制
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中,政府既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者,又是个人信息利用的监督者,不受监督的权力势必会滥用,内部监督最有效的就是行政程序。作为视频监控的使用者,制约其权力的程序来源于其他权力部门,包括预算、审计、监察等限制均应有所设计。政府对视频监控的监管面对的是行政相对人,设定公开以及相对人参与监督等程序也可以起到限制权力滥用的作用。
2.2.3 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必须从现代社会的生活样态出发,推动消极隐匿性质的隐私权向自我决定、自主支配和自我控制这一积极意义上的隐私权和更宽泛的个人信息权发展,实现从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到删除的全过程性保护,要设计请求公开、查询、申诉等程序落实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知情、调取、更改、删除等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
2.2.4 法律责任承担
在现有的地方性立法内容基础上,法律责任应该加入对个人信息权利侵犯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尤其是政府公权力行使造成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与赔偿责任应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为核心,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有效利用与监管,其与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相同,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分清各自的界限,或者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思路下,进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行政法规制定。
2.3 以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为主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特色地方性法规制定
随着《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我国两级地方人大努力提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能力,政府主导立法、人大立法弱化的局面正在改变,尤其是关系地方财政支出、民生保障的事项的地方人大立法权急需强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无疑属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梳理废止相应的政府规章,取得立法主动权。发挥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市级人大立法作用。
3 结语
公共视频监控不只是一个载体,它还反映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复杂关系。牺牲隐私换来安全,以自由为代价换来管控秩序,得失之间难有定论。爱因斯坦曾忧虑“技术发展会变成杀手手中的斧头”,当公共视频监控这一利器失去制约,必然成为高悬于公众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隐私范围、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法律救济,从而对视频监控下公共场所隐私权予以有效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马特.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J].法学论坛,2006(1):24-27.
[2]李倩.合理隐私期待视阈下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6):36-41.
作者简介:
作者姓名:陈丽(1984年7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烟台市;职称或学历:本科,助理工程师;工作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务技术中心;研究方向:公安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公共视频监控;隐私权;数据隐私
1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理论逻辑
1.1 隐私权概念的动态性
隐私权是人的一种“尊严”,隐私权的核心价值是使事物私有化。尽管以上诸多隐私权的定义有利于从不同角度理解隐私权的内涵,但很难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隐私权纠纷。隐私权被定义为保护私人事务的权利时,隐私权便不能保护已经公开的私人事项。以上试图为隐私权概念找到单一的、通用的定义的做法,使现实生活中隐私权面临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问题。
1.2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性质
随着公共场所发生越来越多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人们开始意识到该论断具有局限性,诸多不恰当的行为使得很多人的权利无法得以救济,于是传统的认知慢慢被否定。隐私权作为抽象概念应该有利于保护新兴的隐私利益我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与欧洲的模式有异,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
1.3 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边界
判定某个场所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隐私利益,重点不在于判定场所本身的性质,而在于处于此状态下的人是否具有隐私期待。而探讨是否存在“合理隐私期待”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先判断这个人对在特定的活动中是否期待自己的隐私利益得到保护;第二,是否属于公认合理的隐私期待。那如何判断是否有隐私期待?事实上,基于上文对隐私权内涵的分析,隐私不仅代表“自治”,还代表人的“尊严”。人们有权利决定在哪个场合下把哪种行为、哪种“自己”暴露给哪种人或者哪一类人。想要评定一个人是否期待隐私保护,需要通过其对保护隐私所采取的措施来判定。
2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规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实现策略分析
2.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与个人信息技术标准的衔接
《标准体系》中包括技术要求、评价测试规范和管理规范三大类共25项国家标准。其中技术要求类标准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视频图像信息的联网、共享、应用、安全和运维等16项标准;评价测试规范类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标准的符合性测试要求,共7项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接入、共享和使用等相关管理要求,共2项标准。《标准体系》紧密结合我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实际需求,按照综合标准化的方法编制,意味着将随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需求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2.2 制定统一的限权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行政法规
2.2.1 梳理地方性立法中已有的权力内容
地方性立法中的权力内容基本上是全面的,统一立法需要做的就是对不明确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实现权责一致。具体包括:明确政府安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权力和责任;以政府统一责任承担取代政府职能部门分而治之的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维护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管等。
2.2.2 对权力的程序性限制
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中,政府既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者,又是个人信息利用的监督者,不受监督的权力势必会滥用,内部监督最有效的就是行政程序。作为视频监控的使用者,制约其权力的程序来源于其他权力部门,包括预算、审计、监察等限制均应有所设计。政府对视频监控的监管面对的是行政相对人,设定公开以及相对人参与监督等程序也可以起到限制权力滥用的作用。
2.2.3 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
必须从现代社会的生活样态出发,推动消极隐匿性质的隐私权向自我决定、自主支配和自我控制这一积极意义上的隐私权和更宽泛的个人信息权发展,实现从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到删除的全过程性保护,要设计请求公开、查询、申诉等程序落实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知情、调取、更改、删除等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
2.2.4 法律责任承担
在现有的地方性立法内容基础上,法律责任应该加入对个人信息权利侵犯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尤其是政府公权力行使造成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与赔偿责任应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为核心,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有效利用与监管,其与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相同,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分清各自的界限,或者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思路下,进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行政法规制定。
2.3 以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为主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特色地方性法规制定
随着《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我国两级地方人大努力提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能力,政府主导立法、人大立法弱化的局面正在改变,尤其是关系地方财政支出、民生保障的事项的地方人大立法权急需强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无疑属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梳理废止相应的政府规章,取得立法主动权。发挥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市级人大立法作用。
3 结语
公共视频监控不只是一个载体,它还反映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复杂关系。牺牲隐私换来安全,以自由为代价换来管控秩序,得失之间难有定论。爱因斯坦曾忧虑“技术发展会变成杀手手中的斧头”,当公共视频监控这一利器失去制约,必然成为高悬于公众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隐私范围、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法律救济,从而对视频监控下公共场所隐私权予以有效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马特.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J].法学论坛,2006(1):24-27.
[2]李倩.合理隐私期待视阈下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6):36-41.
作者简介:
作者姓名:陈丽(1984年7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山东省烟台市;职称或学历:本科,助理工程师;工作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务技术中心;研究方向:公安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