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女性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她们有着“女性”、“农村外来户”和“打工者”三重身份,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现实的不公让她们有口难言,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失语者”,本文通过对江苏和北京的女性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行调查,揭示出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情况的现状,并对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以促进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女性 农民工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吉婷婷,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69-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32亿人,其中女性劳动力4747万人,占总量的36%,这个数量还在持续攀升,女性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主力军。近年来,虽然农民工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从性别角度研究和关注女性农民工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足够重视。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辐射了社会的各行各业,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但是由于背负着“农村外来户”、“打工者”、“女性”三重身份,她们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对女性农民工进行广泛的调查,我们走访了北京及江苏两个城市。在北京主要面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行问卷调查;在江苏主要是面向制造业、加工业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总计發放问卷1000份,有效问卷为890份。同时,对调查对象中的100名女性农民工和两家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访谈,得到了大量的一手资料。
一、女性农民工生存之现状
与男农民工相比,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劣势和就业特性直接导致她们的权益保障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1.收入普遍偏低。65.3%的女性农民工收入在2000元以下,月工资平均比男性低200元。低收入远远不能负担起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从而对其生活很多方面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城市落户、子女教育等等。
2.工作稳定性差,工作周期短。每位女性农民工平均每年至少更换2-3个工作,这样不但增加了她们的工作成本,而且也不利于女性农民工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等的积累,资本的相对匮乏会导致她们很难在社会分层中向上流动。
3.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不规范。尤其在非正规就业当中,企业大多不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签订,也存在“霸王条款”的规定,比如说工作期间不能怀孕等等。另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的合同很常见,合同并不能对企业产生实际约束。
4.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加班加点而不能得到补助。这点在制造业等企业中非常突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82%的女性农民工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
5.劳动保护差,“四期”规定的不到有效落实。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都有规定保护妇女在四期的特殊权利。而现实中大部分的女工不知道有“四期”的概念,自然也谈不上相关方面的福利,62.2%的女性在怀孕后没有产假,56%的女性在哺乳期仍然从事夜班工作,81%的女性经期没有特殊保护,仍然从事高强度以及高危的工作。
6.法律的盲点:一些行业由于它特殊的行业性质,法律很难辐射到,家政服务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家政服务人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应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而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又使目前的《劳动法》难以适用。
二、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障碍探析
(一)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弱势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实践中却不尽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尊女卑”的传统,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尤为严重,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男性是主要的劳动力。据统计,在农村供养一个大学生的成本是2.4个劳动力,当一个家庭有了一个受教育的机会的时候,自然会落到家庭里男性的身上,这也就是出来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的原因。
据雷斯金和卢斯的“排队理论”(queueing theory BY Reskin
关键词 女性 农民工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吉婷婷,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69-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32亿人,其中女性劳动力4747万人,占总量的36%,这个数量还在持续攀升,女性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主力军。近年来,虽然农民工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从性别角度研究和关注女性农民工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足够重视。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辐射了社会的各行各业,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但是由于背负着“农村外来户”、“打工者”、“女性”三重身份,她们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对女性农民工进行广泛的调查,我们走访了北京及江苏两个城市。在北京主要面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行问卷调查;在江苏主要是面向制造业、加工业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总计發放问卷1000份,有效问卷为890份。同时,对调查对象中的100名女性农民工和两家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访谈,得到了大量的一手资料。
一、女性农民工生存之现状
与男农民工相比,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劣势和就业特性直接导致她们的权益保障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1.收入普遍偏低。65.3%的女性农民工收入在2000元以下,月工资平均比男性低200元。低收入远远不能负担起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从而对其生活很多方面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城市落户、子女教育等等。
2.工作稳定性差,工作周期短。每位女性农民工平均每年至少更换2-3个工作,这样不但增加了她们的工作成本,而且也不利于女性农民工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等的积累,资本的相对匮乏会导致她们很难在社会分层中向上流动。
3.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不规范。尤其在非正规就业当中,企业大多不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签订,也存在“霸王条款”的规定,比如说工作期间不能怀孕等等。另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的合同很常见,合同并不能对企业产生实际约束。
4.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加班加点而不能得到补助。这点在制造业等企业中非常突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82%的女性农民工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
5.劳动保护差,“四期”规定的不到有效落实。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都有规定保护妇女在四期的特殊权利。而现实中大部分的女工不知道有“四期”的概念,自然也谈不上相关方面的福利,62.2%的女性在怀孕后没有产假,56%的女性在哺乳期仍然从事夜班工作,81%的女性经期没有特殊保护,仍然从事高强度以及高危的工作。
6.法律的盲点:一些行业由于它特殊的行业性质,法律很难辐射到,家政服务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家政服务人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应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而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又使目前的《劳动法》难以适用。
二、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障碍探析
(一)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弱势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实践中却不尽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尊女卑”的传统,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尤为严重,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男性是主要的劳动力。据统计,在农村供养一个大学生的成本是2.4个劳动力,当一个家庭有了一个受教育的机会的时候,自然会落到家庭里男性的身上,这也就是出来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的原因。
据雷斯金和卢斯的“排队理论”(queueing theory BY Resk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