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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民法对承租人弱势地位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但是《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官面临此类问题时,解决的唯一路径就是对现有的规范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续造。本文正是从法律的适用方法角度着手尝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真正目的在于通过解决这一小问题而为司法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