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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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要求我们把群众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这为我们检察机关开展群众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必须用群众工作统领各项检察工作开展,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确保检察工作体现人民愿望,符合人民利益。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搭建信息平台,增加检务公开透明度
  1、丰富检务公开的宣传形式。
  近年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总结检务公开的经验,在宣传形式和方法上不断探索创新,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进行检务公开。一是,通过开辟专网、报刊、电视和广播电台充分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范围,使检务公开走向千家万户。二是,在设立检务公开板报栏,或张挂有关检务公开内容的牌匾;随形势的需要公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情况。三是,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大厅设立检务公开电子显示荧屏,方便群众来访查询。四是,将检务公开的内容、规定印成小册子和宣传资料,发放给群众。五是举办检务公开专题宣传周(日)活动,突出重点,扩大宣传面。
  2、逐渐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
  实施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行反腐败“阳光工程”决策的一个重要举措,是顺应民主诉讼潮流,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防止检察权滥用,扩大司法民主所采取的一项重大的检察制度改革。随着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改革的步伐也不断加大。当前,应在深入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逐渐扩大和深入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公开范围。由过去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任务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等检务公开的基础上,到当前公开具体的办案程序、执法工作要求和规定以及办案工作纪律等等,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已逐步扩大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很大程度上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和其他执法活动中的情况,有效地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暗箱操作,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
  3、增强检务公开的科技手段。
  除运用原有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信息技术)来推行检务公开。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宣传检务公开的信息网络,充分利用检察内网,外部网络科学开展检务工作。二是设立检务公开电子屏幕。有条件的考虑在一些公共场所设置检务公开电子屏幕,向社会公布一些举报、申诉规定和依法可以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等检务内容。
  (二)重心下移,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邓小平同志说:“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群众的意见,不外乎几种情况,有合理的,合理的就接受,就去做,不做不对,不做就是官僚主义。有一部分基本合理,合理的部分就做,办不到要解释。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要去做工作,进行说服。总之,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检察机关要通过搭建“民心桥”,把检察触角延伸至基层,实现重心下移,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法矛盾纠纷的效果。检察工作联系点的建立,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现了检察机关与乡镇、村居条块的互动,既方便了群众,又改变了检察机关履职的格局和服务方式,提高了检察业务的水平和效率。通过联系点把工作重心放在搞好群众普法宣传宣传教育和涉法涉诉纠纷的排查、调处上,通过“一对一”的帮扶和大量的前期预防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纠纷,避免了大量的矛盾激化而进入诉讼程序,实现了用有限的检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也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保障群众民主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理念和目标,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是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入户等贴近群众生活的方式,拓宽了执法途径,充分利用设立信访接待室和开通举报热线等客观、灵敏的信息平台,对群众的涉法诉求进行掌握,并加以统计、整理和分析,及时找到执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采用“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思维方式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使检察工作能从群众真正关心的事情做起,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水平。在民主的基础上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制定群众工作方案,通过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解决群众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民主和法制宣传,畅通民意诉愿表达渠道,教育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愿,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自由,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放任自流,对个别煽动闹事的违法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下转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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