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和农村、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也快速增加。由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设在县以下的金融机构逐渐撤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又难以满足农村快速增长的贷款需求,这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为了突破这个瓶颈,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这三类金融机构就是当前所谓新农村金融机构。
从产生的背景可见,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和农村、农业中小企业,即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解决农民借贷的诸多问题,使农民能够及时、顺利得到扩大生产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追求的农村现代化目标。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逐渐产生出一些问题,使之与预期产生偏离。
二、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一)经营原则和扶持对象发生了偏离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按照商业化模式来经营,主要目标应该是支持社员发展生产,使农户脱贫后具备“造血”功能,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按照该经营原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缓解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这部分“弱势群体”的贷款难问题。但由于贷款对象收入不稳定,资信水平较差;贷款制度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于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将其扶持对象的标准与要求提高,相当一批未达标准的农民与农村中小企业将被排除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门之外。
(二)资金来源偏离
由于新型农村机构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吸儲困难。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套机构设置不完善,融资渠道狭窄。在增资扩股方面,由于各项税费高、经营负担较重,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对投资新型农村机构“积极性不高”。正因为资本金缺乏,导致中部一些地区的村镇银行吸纳了当地政府下属企业的资金,不得不把钱投进政府热衷的基建项目里。这不仅偏离了为“三农”服务的轨道,同时易引发产权不清晰、相关部门干涉贷款等问题,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剧。
(三)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从宏观政策角度上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改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微观角度来看,它为农民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了大大的方便。但事实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虽然利于更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因此导致其资金实力较弱,防范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先天畸形”,而且将会使一些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涌入从而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风险隐患。同时,在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指标不合适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职员素质较低、科技化程度较低等问题。这种“后天发展不足”的状态也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发展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新事物,在运营过程中自然存在问题,纠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偏差,缓解其运营中的矛盾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自身入手,更要从国家政策上宏观把握。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方面
首先,要明确其服务“三农”的宗旨,对农村市场和其服务对象要有明确的认识和详细的调研,确定其发展战略并科学地调整其经营模式和业务。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科学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合理规定支农信贷比例,划定资信可承受范围,力图达到减少资信风险与支持农户之间的平衡。最后,严格认证从业人员资格,组织人员培训与考察,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丰富从业人员的业务处理经验,从内部防范操作性风险的发生。另外,在机构设置上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设置简洁而灵活的组织机构,提高运营效率。
(二)国家政策扶植与监管方面
首先,规范资金来源渠道,严格市场准入。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同时防止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涌入。一是严格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类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批,选择真正服务于“三农”的机构,防范投机性资本流入农村金融市场。二是优先审批注册资本金较高的机构,以使其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这是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根本途径,同时要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缓解资金安全与资金短缺的矛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真正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一是调整监管指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一致,但应以自身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二是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银监部门要按照监管要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参考文献
[1]年志远,马宁.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纵横,2009(09).
[2]王曙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绩效与机制创新[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04):60-65.
[3]杨小玲.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0(02).
作者简介:齐月(1992-),河南省濮阳市人,就读于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责任编辑:刘晶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和农村、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也快速增加。由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设在县以下的金融机构逐渐撤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又难以满足农村快速增长的贷款需求,这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为了突破这个瓶颈,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这三类金融机构就是当前所谓新农村金融机构。
从产生的背景可见,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和农村、农业中小企业,即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解决农民借贷的诸多问题,使农民能够及时、顺利得到扩大生产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追求的农村现代化目标。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逐渐产生出一些问题,使之与预期产生偏离。
二、发展中产生的问题
(一)经营原则和扶持对象发生了偏离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按照商业化模式来经营,主要目标应该是支持社员发展生产,使农户脱贫后具备“造血”功能,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按照该经营原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缓解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这部分“弱势群体”的贷款难问题。但由于贷款对象收入不稳定,资信水平较差;贷款制度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于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将其扶持对象的标准与要求提高,相当一批未达标准的农民与农村中小企业将被排除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门之外。
(二)资金来源偏离
由于新型农村机构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吸儲困难。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套机构设置不完善,融资渠道狭窄。在增资扩股方面,由于各项税费高、经营负担较重,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对投资新型农村机构“积极性不高”。正因为资本金缺乏,导致中部一些地区的村镇银行吸纳了当地政府下属企业的资金,不得不把钱投进政府热衷的基建项目里。这不仅偏离了为“三农”服务的轨道,同时易引发产权不清晰、相关部门干涉贷款等问题,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剧。
(三)预期效果大打折扣
从宏观政策角度上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改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微观角度来看,它为农民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了大大的方便。但事实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虽然利于更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因此导致其资金实力较弱,防范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先天畸形”,而且将会使一些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涌入从而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风险隐患。同时,在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指标不合适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职员素质较低、科技化程度较低等问题。这种“后天发展不足”的状态也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发展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新事物,在运营过程中自然存在问题,纠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偏差,缓解其运营中的矛盾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自身入手,更要从国家政策上宏观把握。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方面
首先,要明确其服务“三农”的宗旨,对农村市场和其服务对象要有明确的认识和详细的调研,确定其发展战略并科学地调整其经营模式和业务。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科学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合理规定支农信贷比例,划定资信可承受范围,力图达到减少资信风险与支持农户之间的平衡。最后,严格认证从业人员资格,组织人员培训与考察,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丰富从业人员的业务处理经验,从内部防范操作性风险的发生。另外,在机构设置上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设置简洁而灵活的组织机构,提高运营效率。
(二)国家政策扶植与监管方面
首先,规范资金来源渠道,严格市场准入。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同时防止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涌入。一是严格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类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批,选择真正服务于“三农”的机构,防范投机性资本流入农村金融市场。二是优先审批注册资本金较高的机构,以使其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这是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根本途径,同时要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缓解资金安全与资金短缺的矛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真正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一是调整监管指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一致,但应以自身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二是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银监部门要按照监管要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参考文献
[1]年志远,马宁.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纵横,2009(09).
[2]王曙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绩效与机制创新[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04):60-65.
[3]杨小玲.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0(02).
作者简介:齐月(1992-),河南省濮阳市人,就读于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责任编辑: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