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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原则是民法解释学理论界的重要方法,由于改革发展进程中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可避免的矛盾性,使得法官在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利益衡量'的规则。环境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可以进行'利益衡量'?如果可以,应当采用怎样的规则进行衡量?环境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在利益衡量体系中构建怎样的比较层次?本文以澳大利亚捷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侵权案为例,采用理论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环境保护法中的'利益衡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