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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中明确规定,船舶采取避让措施应及早地、大幅度地进行,并能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通过。可见导致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通过是国际避碰规则的目的,也是规则要求船舶应及早地、大幅度地采取避让措施所追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早让、宽让只有最低限制,而这个最低限制就是能使两船在安全距离通过,也就是说能导致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通过的最迟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和采取行动的最小幅度。但是这个早、宽的程度应如何去掌握,如何去量化,它和安全航速、瞭望条款一样,让所有发生碰撞事故的当事船舶都逃不出这几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