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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贪污行为,属“监守自盗”的形态之一。我国刑法对贪污行为作了规定,但并未对所有“监守自盗”的行为作出规定。就是说,我国刑法对那些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才予以刑罚制裁,但对那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依法受委托的情况)利用经营、支配、使用或对公、私财产负有监守、保管责任的条件实施侵占行为,我国刑法是没有相应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