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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环节
法治政府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的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党的十八大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标准,这给各级政府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障碍和难点
第一,传统文化的先天不足。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封建皇帝“一言九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清官包青天的故事家喻户晓,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在传统上是重人治而不怎么讲法治的。传统文化的延续使今天不重视不尊重法律的现象仍到处可见。曾听基层法制办同志介绍,当地政府法制办和信访办在同一楼里,一层的信访办人声鼎沸,熙熙攘攘,二层的法制办却门可罗雀,冷冷清清。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情况十分普遍。纵然有规则、制度和法律,但领导个人的讲话、批示、意见,往往却被人们更重视,“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尤其在一元化领导下,权力过份集中于“一把手”,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策制度的随意性比较强,这种人治文化对法治的障碍和影响是长期而深远的。
第二,发展阶段尚处于初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很发达,市场经济也不完善。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排全球84位,没有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1000美元,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就更大。处于加快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加之法治和民主传统缺乏,人们不习惯法治的思维方式,不习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历史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致使我们社会的法制观念、诚信意识、道德水准都还不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使法治也不健全和完善。
第三,法律法规的失误和欠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个新的“十六字”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建设法治政府更得遵循这个原则。科学立法是前提,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虽然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部门利益化突出,部门绑架了法律,成为其代言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给寻租创造很大的空间,也难以做到秉公执法,容易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践踏法律的权威性;有的法律法规缺失滞后,不能实现有法可依。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随着社会进步不断修订、完善或新立,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四,评价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已经明确,时间节点也清楚,即2020年基本建成。但怎么才算建成,衡量和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虽然江苏、广东、四川等地有一些探索,但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尺,各地难以具体操作、查找差距并为之努力。此外,法治政府建设是系统工程,政府很难单兵突进,率先实现法治,必须依赖于执政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建设。正如三中全会决定表述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整体推进,一体化建设,这是重点所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政府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其中的关键之处在邓小平所讲的“两个不因改变”: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为法治是一种稳定而有序的和谐秩序,是一种普遍而平凡的生活方式。
法治政府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的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党的十八大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标准,这给各级政府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障碍和难点
第一,传统文化的先天不足。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封建皇帝“一言九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清官包青天的故事家喻户晓,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在传统上是重人治而不怎么讲法治的。传统文化的延续使今天不重视不尊重法律的现象仍到处可见。曾听基层法制办同志介绍,当地政府法制办和信访办在同一楼里,一层的信访办人声鼎沸,熙熙攘攘,二层的法制办却门可罗雀,冷冷清清。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情况十分普遍。纵然有规则、制度和法律,但领导个人的讲话、批示、意见,往往却被人们更重视,“以言代法”,“权大于法”。尤其在一元化领导下,权力过份集中于“一把手”,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策制度的随意性比较强,这种人治文化对法治的障碍和影响是长期而深远的。
第二,发展阶段尚处于初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很发达,市场经济也不完善。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排全球84位,没有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1000美元,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就更大。处于加快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加之法治和民主传统缺乏,人们不习惯法治的思维方式,不习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历史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致使我们社会的法制观念、诚信意识、道德水准都还不够。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使法治也不健全和完善。
第三,法律法规的失误和欠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个新的“十六字”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建设法治政府更得遵循这个原则。科学立法是前提,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虽然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部门利益化突出,部门绑架了法律,成为其代言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给寻租创造很大的空间,也难以做到秉公执法,容易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践踏法律的权威性;有的法律法规缺失滞后,不能实现有法可依。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随着社会进步不断修订、完善或新立,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四,评价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已经明确,时间节点也清楚,即2020年基本建成。但怎么才算建成,衡量和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虽然江苏、广东、四川等地有一些探索,但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尺,各地难以具体操作、查找差距并为之努力。此外,法治政府建设是系统工程,政府很难单兵突进,率先实现法治,必须依赖于执政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建设。正如三中全会决定表述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整体推进,一体化建设,这是重点所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政府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其中的关键之处在邓小平所讲的“两个不因改变”: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为法治是一种稳定而有序的和谐秩序,是一种普遍而平凡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