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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初步考核,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验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命名天津市等8个城市为第二批“节水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