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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及相关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