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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在2012年3月修正了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它对原有的侦查与监督方面的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本文从新刑诉法的视角说明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新刑诉;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83-02
在司法体系中,审判机构、执法机构、监督机构是彼此独立的几个机构,它们相辅相承、彼此牵制。其中检察机构担负着监督审判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如果以上两个机构的工作中出现问题,检察机构可利用侦查的权力监督两个机构的职能,直至纠正法律审判或法律执行上的错误。虽然检察机关从职能上拥有侦查监督的权力,然而落实到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它的侦查监督的工作有时会难以完成,如果检察机构不能完成侦查和监督工作,将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缺失,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将难以保证。
一、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工作方向
(一)加强强制逮捕措施
新刑诉法提出了强制逮捕的环节,它体现在新刑诉修正案第79条的条件中,它提出可以逮捕取保候审前证据不足但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其中详细的说明了三种应当逮捕的例子。新刑诉法加强了监视范围,其72条的内容中详细说明了可强制监视的内容,它强化了监视居住权,以监视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它强化了检察机关可讯问的内容,其中规定了三种必须讯问的内容,其讯问的内容也可作为法律依据。它强化了羁押定期审查的机制,该条款将逮捕和羁押两种权限分离,使被逮捕的嫌疑犯可以用法律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可降低嫌疑人的羁押率。
(二)废除非法证据应用
为了保障嫌疑犯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新刑诉法废除了非法证据的应用。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为不准任何人自证其罪,以免在讯问期间出现非法讯问犯人,出现迫供的事件;新刑诉的修正法第54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成为法律定罪的依据。
(三)保障疑犯诉讼权力
新刑诉法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力,在法律条款上准许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介入诉讼案件,为嫌疑人开始辩护行动。同时,新刑诉法详细的规定了不可立即会见律师或需看守所安排才能会见律师的条件限定条款,这种安排使嫌疑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未成年人保护条款
新刑诉的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作出以下增补条款: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需由专人审理,其专人需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需作好相关的社会调查报告;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通知法律代理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无法律代理人,则需相关的亲属或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相关的代表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权力行使时的法律界定问题
新刑诉修正案强化检察机关的逮捕权限,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而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权限。它规定只要该案件具有“社会危险性”即可强行逮捕,然而这种界定的方式太模糊。过于模糊的法律条款会造成执法人员会以主观判断来对待犯罪嫌疑人。
(二)非法证据难以辩论和排除的问题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与寻常的刑事案件有区别,其刑侦的案件具有外部环境变化大的特点,如果不能迅速讯问出结果,其外部环境改变,将很难抓到有效的证据。新刑诉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刑讯时会增加难度,且讯问出的结果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难以有效判断。
(三)起诉与辩护的权限矛盾产生问题
新刑诉法强调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然而辩护律师如何才能够既能帮助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完成侦查工作,又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却成为实践工作的难题。如果过于注重律师的工作,则会造成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障碍;如果忽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作用,则新刑诉法的法律条款将无法落实。
(四)未成年人法律保障不系统的问题
虽然新刑诉法的条款中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会难以落实。比如在一桩侦查案件中,有可能未成年人正在接受讯问,而其监护人也同时接受讯问,而它们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标准完全不同,此时以哪种标准保护未成年人成为实践操作的难题。
三、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改进和完善
(一)建立提前论证制度
为了使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力的行使更具合法性,可以使用在逮捕以前先提前论证的制度解决逮捕权的主观化问题。它的操作流程可为在法律条款中先明确哪些犯罪嫌疑行为需获得足够的证据后逮捕,哪些犯罪嫌疑行为不能直接逮捕。对于在可直接逮捕范围内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以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逮捕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出具可逮捕的书面文件方可逮捕。使用这种方法能避免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力的主观性。
(二)建立证据排除机制
为了使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能够顺利贯彻,目前我国可利用科学信息技术实现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完成讯问的过程,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既能杜绝强行逼供,又能阻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
(三)完善刑事辩护流程
为了调节起诉和辩护之间的矛盾,新刑诉法需强化律师辩护的流程,使律师的辩护行为能被严格界定。只有严格规定律师的合法行为,律师才能够既有效的保护被辩护人的利益,又能与检察机关配合侦查出事件的真相。
(四)独立未成年人法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目前分散在各类条款中,它们不够系统。法律不够系统就难免会出现法律条款自相矛盾的问题,或者法律执行尺度难界定的问题。为了能够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的新刑诉法需将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独立出来,自成篇章,才能增加法律条款的可执行度。
四、总结
我国在2012年3月修正了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它对原有的侦查与监督方面的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这些改动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问题、关系着法律的公信力的问题、关系着法律是否能得到贯彻的问题,如果不能从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角度研究新刑诉法现行的条款,将之改进和完善,使新的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那么新刑诉法可能不能让检察机关有效的行使侦查监督权。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4).
[2]万春.刑诉法再修改对侦查监督的影响与挑战[J].河南社会科学,2012(07).
[3]汪建成,付磊.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3).
[4]龙宗智.理性对待法律修改,慎重使用新增权力——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3).
[5]樊崇义,白俊华.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侦查程序的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3).
[6]陈光中,卞建林,陈卫东,宋英辉,李晶.<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笔谈[J].中国司法,2012(05).
关键词:新刑诉;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83-02
在司法体系中,审判机构、执法机构、监督机构是彼此独立的几个机构,它们相辅相承、彼此牵制。其中检察机构担负着监督审判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如果以上两个机构的工作中出现问题,检察机构可利用侦查的权力监督两个机构的职能,直至纠正法律审判或法律执行上的错误。虽然检察机关从职能上拥有侦查监督的权力,然而落实到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它的侦查监督的工作有时会难以完成,如果检察机构不能完成侦查和监督工作,将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缺失,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将难以保证。
一、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工作方向
(一)加强强制逮捕措施
新刑诉法提出了强制逮捕的环节,它体现在新刑诉修正案第79条的条件中,它提出可以逮捕取保候审前证据不足但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其中详细的说明了三种应当逮捕的例子。新刑诉法加强了监视范围,其72条的内容中详细说明了可强制监视的内容,它强化了监视居住权,以监视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它强化了检察机关可讯问的内容,其中规定了三种必须讯问的内容,其讯问的内容也可作为法律依据。它强化了羁押定期审查的机制,该条款将逮捕和羁押两种权限分离,使被逮捕的嫌疑犯可以用法律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可降低嫌疑人的羁押率。
(二)废除非法证据应用
为了保障嫌疑犯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新刑诉法废除了非法证据的应用。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为不准任何人自证其罪,以免在讯问期间出现非法讯问犯人,出现迫供的事件;新刑诉的修正法第54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成为法律定罪的依据。
(三)保障疑犯诉讼权力
新刑诉法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力,在法律条款上准许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介入诉讼案件,为嫌疑人开始辩护行动。同时,新刑诉法详细的规定了不可立即会见律师或需看守所安排才能会见律师的条件限定条款,这种安排使嫌疑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未成年人保护条款
新刑诉的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作出以下增补条款: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需由专人审理,其专人需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需作好相关的社会调查报告;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通知法律代理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无法律代理人,则需相关的亲属或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相关的代表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权力行使时的法律界定问题
新刑诉修正案强化检察机关的逮捕权限,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而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权限。它规定只要该案件具有“社会危险性”即可强行逮捕,然而这种界定的方式太模糊。过于模糊的法律条款会造成执法人员会以主观判断来对待犯罪嫌疑人。
(二)非法证据难以辩论和排除的问题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与寻常的刑事案件有区别,其刑侦的案件具有外部环境变化大的特点,如果不能迅速讯问出结果,其外部环境改变,将很难抓到有效的证据。新刑诉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刑讯时会增加难度,且讯问出的结果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难以有效判断。
(三)起诉与辩护的权限矛盾产生问题
新刑诉法强调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然而辩护律师如何才能够既能帮助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完成侦查工作,又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却成为实践工作的难题。如果过于注重律师的工作,则会造成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障碍;如果忽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作用,则新刑诉法的法律条款将无法落实。
(四)未成年人法律保障不系统的问题
虽然新刑诉法的条款中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却会难以落实。比如在一桩侦查案件中,有可能未成年人正在接受讯问,而其监护人也同时接受讯问,而它们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标准完全不同,此时以哪种标准保护未成年人成为实践操作的难题。
三、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改进和完善
(一)建立提前论证制度
为了使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力的行使更具合法性,可以使用在逮捕以前先提前论证的制度解决逮捕权的主观化问题。它的操作流程可为在法律条款中先明确哪些犯罪嫌疑行为需获得足够的证据后逮捕,哪些犯罪嫌疑行为不能直接逮捕。对于在可直接逮捕范围内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以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逮捕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出具可逮捕的书面文件方可逮捕。使用这种方法能避免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力的主观性。
(二)建立证据排除机制
为了使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能够顺利贯彻,目前我国可利用科学信息技术实现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完成讯问的过程,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既能杜绝强行逼供,又能阻止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
(三)完善刑事辩护流程
为了调节起诉和辩护之间的矛盾,新刑诉法需强化律师辩护的流程,使律师的辩护行为能被严格界定。只有严格规定律师的合法行为,律师才能够既有效的保护被辩护人的利益,又能与检察机关配合侦查出事件的真相。
(四)独立未成年人法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目前分散在各类条款中,它们不够系统。法律不够系统就难免会出现法律条款自相矛盾的问题,或者法律执行尺度难界定的问题。为了能够真正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的新刑诉法需将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独立出来,自成篇章,才能增加法律条款的可执行度。
四、总结
我国在2012年3月修正了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它对原有的侦查与监督方面的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这些改动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问题、关系着法律的公信力的问题、关系着法律是否能得到贯彻的问题,如果不能从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角度研究新刑诉法现行的条款,将之改进和完善,使新的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那么新刑诉法可能不能让检察机关有效的行使侦查监督权。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4).
[2]万春.刑诉法再修改对侦查监督的影响与挑战[J].河南社会科学,2012(07).
[3]汪建成,付磊.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3).
[4]龙宗智.理性对待法律修改,慎重使用新增权力——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3).
[5]樊崇义,白俊华.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侦查程序的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3).
[6]陈光中,卞建林,陈卫东,宋英辉,李晶.<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笔谈[J].中国司法,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