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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舆论一片叫好,将其称之为中国版的“WEEE”指令(“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在欧盟“WEEE” 指令以严苛著称,几乎掐住了所有电器电子生产商的咽喉,其中的重要原则就是“生产者责任制”,如今这一商业伦理原则亦被中国沿用。
生产者责任延伸
2010年,还是大学生的俞涛曾在广州发起了一个关注电子垃圾的公益小团队。志愿者深入调研后发布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市民认为:电子生产企业应该承担回收、处理责任。俞涛认为,让生产企业承担电器电子垃圾的回收责任,可以迫使企业有动力去改善产品设计,使用更少的有毒物质,让产品更容易被升级循环。“制造商最了解自己产品的构造和使用情况,由他们回收再适合不过。”
近10年来,对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实行“生产者责任制”一直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电子垃圾污染的最有效手段。1975年,瑞典政府率先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理念,其基本思想是:从有利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可以用适当方式处理,责任主要由制造者承担。这意味着,制造企业必须要对自己的产品承担至少三方面的责任。
其一是经济责任。生产者要承担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回收处理成本,这些成本可以由生产者直接支付给回收处理者,或通过向特定的基金组织交费,这是过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延伸。我国出台的“基金征收办法”正是基于这条原则。
其二是行为责任。生产者必须参与产品物质管理,并明确在哪些阶段需要采取何种行动。例如,在设计阶段规定一定的回收比率,在生产阶段限制使用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等。
其三是信息责任。生产者必须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披露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关于环境影响程度的相关信息。
上世纪90年代,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将“生产者责任制”由学术研究领域扩展至立法和行政政策层面,影响巨大。
号称电器巨头的日本自2001年《家电循环利用法》生效后,对生产者责任也做出了严格规定。现在日本国内从事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的企业,几乎全部来自一线品牌厂商,包括东芝、松下、胜利、大金、日立、三菱、夏普、索尼、三洋等。
可复制的回收体系
但在中国,一个规范的、产业化的回收体系并不存在。“绿E”志愿者在调研中发现,地方环保部门对待废物回收处理问题时,仍然只停留在对回收企业的资质管理上。于是,主导废物流通的机制完全掌握在了流动商贩、小作坊主等手中。
回收体系缺位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不仅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收不到正规企业手中,废旧灯管、过期药品、塑料包装等都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
废旧的荧光灯管内含有汞、铅和砷等重金属,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但由于灯管与电子垃圾、塑料不同,本身并不具有残值,所以回收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揽这个出力不讨好的活,大多数时候,它们还是被混在生活垃圾里一起扔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设备齐全、技术先进,却不可避免地沦为与电子拆解企业同样的命运。偌大的厂房空空荡荡,全年近三分之二的时间都处于停产状态。过期药品回收的情况也惊人地相似,虽然陆续有生产企业、药品零售商乃至药监部门想出了对口回收、让利换购、设立回收箱等办法,但“吸”回来的数量并不理想。原因还是在于缺乏一套完善的操作系统。
全球知名的食品包装企业利乐,曾为减轻舆论压力,促成了全球废包循环利用而不仅是简单焚毁或填埋的惯例。利乐推动的回收处理系统遍布欧美,甚至在发展中国家巴西都有成功实践。但是到了中国,包装处理费、垃圾分类、补贴、法律全部缺位,过去的成功经验全部不可借鉴,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利乐只能手把手地重建一条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产业链:将消费后的利乐包装变身为公园护栏、垃圾桶、课桌椅、室外地板、纸张、衣架等进行销售,获得利润后再使用价格杠杆撬动回收体系。但由于规模大、成本高,利乐模式并不具有推广价值,只能沦为企业一厢情愿的实验。
毕竟废品回收是一个周期长、涉及面广的公益事业,必须依赖于国家的顶层设计。只有以政府为主、企业为辅才能保证回收机制能够高效地、可持续地运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国内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从一个法律概念落实到了政策领域,说明了政府有意建构一个全新的回收体系,也表明了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通道:确立了市场长效机制,有了清晰的盈利模式。倘若此次“生产者责任制”和“政策补贴”能在家电行业实践成功,这个回收体系也必然具备在灯管、药品、食品等行业复制的可能。
依据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利乐曾对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做出判断:到一定时期,随着全社会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完善,社会对包装物的回收再生利用率必然会提出各种量化要求,届时不能达到消费者环保预期的企业就会被淘汰出局,或者需要紧急进行投入,那时成本将是巨大的,极有可能带来全新的行业洗牌。这或许正是利乐、长虹、TCL主动出击的原因,也极可能成为未来药企、灯管厂商、包装物公司争夺的高地。
消费者责任
除了政府和企业的努力,消费者的参与也十分重要。
一方面,消费者必须为自己使用过的产品承担责任。假如消费者随意丢弃电子垃圾、过期药品、废旧灯管,必会破坏回收系统,令生产企业难以收集到足量数量的废弃产品进行循环利用。因此,日本规定消费者有义务自己花钱将废弃电子产品送到回收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所以日本人淘汰家电时,往往会找一家回收价格比较低的买家,与中国的情况截然相反。
另一方面,作为压力团体,消费者有权利督促生产企业为自身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来自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组的马天杰告诉记者:“在美国,许多企业都已开展了类似废旧产品回收的CSR项目,这得益于美国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消费者强大的压力。”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也可以帮助国家监管“回收基金”使用情况,防止被钻空子,出现企业骗取补贴的行为。
自2006年起,绿色和平每年向全球发布的“绿色电子产品指南”都会将企业“是否在产品生命周期后回收”作为一条重要的考核指标。“事实证明真的有用!如果排名变低了,他们会感到压力,主动跟我们联系改进。”
(实习生黄子彦对本文亦有贡献)
生产者责任延伸
2010年,还是大学生的俞涛曾在广州发起了一个关注电子垃圾的公益小团队。志愿者深入调研后发布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市民认为:电子生产企业应该承担回收、处理责任。俞涛认为,让生产企业承担电器电子垃圾的回收责任,可以迫使企业有动力去改善产品设计,使用更少的有毒物质,让产品更容易被升级循环。“制造商最了解自己产品的构造和使用情况,由他们回收再适合不过。”
近10年来,对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实行“生产者责任制”一直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电子垃圾污染的最有效手段。1975年,瑞典政府率先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理念,其基本思想是:从有利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可以用适当方式处理,责任主要由制造者承担。这意味着,制造企业必须要对自己的产品承担至少三方面的责任。
其一是经济责任。生产者要承担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回收处理成本,这些成本可以由生产者直接支付给回收处理者,或通过向特定的基金组织交费,这是过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延伸。我国出台的“基金征收办法”正是基于这条原则。
其二是行为责任。生产者必须参与产品物质管理,并明确在哪些阶段需要采取何种行动。例如,在设计阶段规定一定的回收比率,在生产阶段限制使用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等。
其三是信息责任。生产者必须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披露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关于环境影响程度的相关信息。
上世纪90年代,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将“生产者责任制”由学术研究领域扩展至立法和行政政策层面,影响巨大。
号称电器巨头的日本自2001年《家电循环利用法》生效后,对生产者责任也做出了严格规定。现在日本国内从事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的企业,几乎全部来自一线品牌厂商,包括东芝、松下、胜利、大金、日立、三菱、夏普、索尼、三洋等。
可复制的回收体系
但在中国,一个规范的、产业化的回收体系并不存在。“绿E”志愿者在调研中发现,地方环保部门对待废物回收处理问题时,仍然只停留在对回收企业的资质管理上。于是,主导废物流通的机制完全掌握在了流动商贩、小作坊主等手中。
回收体系缺位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不仅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收不到正规企业手中,废旧灯管、过期药品、塑料包装等都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
废旧的荧光灯管内含有汞、铅和砷等重金属,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但由于灯管与电子垃圾、塑料不同,本身并不具有残值,所以回收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揽这个出力不讨好的活,大多数时候,它们还是被混在生活垃圾里一起扔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设备齐全、技术先进,却不可避免地沦为与电子拆解企业同样的命运。偌大的厂房空空荡荡,全年近三分之二的时间都处于停产状态。过期药品回收的情况也惊人地相似,虽然陆续有生产企业、药品零售商乃至药监部门想出了对口回收、让利换购、设立回收箱等办法,但“吸”回来的数量并不理想。原因还是在于缺乏一套完善的操作系统。
全球知名的食品包装企业利乐,曾为减轻舆论压力,促成了全球废包循环利用而不仅是简单焚毁或填埋的惯例。利乐推动的回收处理系统遍布欧美,甚至在发展中国家巴西都有成功实践。但是到了中国,包装处理费、垃圾分类、补贴、法律全部缺位,过去的成功经验全部不可借鉴,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利乐只能手把手地重建一条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产业链:将消费后的利乐包装变身为公园护栏、垃圾桶、课桌椅、室外地板、纸张、衣架等进行销售,获得利润后再使用价格杠杆撬动回收体系。但由于规模大、成本高,利乐模式并不具有推广价值,只能沦为企业一厢情愿的实验。
毕竟废品回收是一个周期长、涉及面广的公益事业,必须依赖于国家的顶层设计。只有以政府为主、企业为辅才能保证回收机制能够高效地、可持续地运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国内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从一个法律概念落实到了政策领域,说明了政府有意建构一个全新的回收体系,也表明了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通道:确立了市场长效机制,有了清晰的盈利模式。倘若此次“生产者责任制”和“政策补贴”能在家电行业实践成功,这个回收体系也必然具备在灯管、药品、食品等行业复制的可能。
依据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利乐曾对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做出判断:到一定时期,随着全社会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完善,社会对包装物的回收再生利用率必然会提出各种量化要求,届时不能达到消费者环保预期的企业就会被淘汰出局,或者需要紧急进行投入,那时成本将是巨大的,极有可能带来全新的行业洗牌。这或许正是利乐、长虹、TCL主动出击的原因,也极可能成为未来药企、灯管厂商、包装物公司争夺的高地。
消费者责任
除了政府和企业的努力,消费者的参与也十分重要。
一方面,消费者必须为自己使用过的产品承担责任。假如消费者随意丢弃电子垃圾、过期药品、废旧灯管,必会破坏回收系统,令生产企业难以收集到足量数量的废弃产品进行循环利用。因此,日本规定消费者有义务自己花钱将废弃电子产品送到回收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所以日本人淘汰家电时,往往会找一家回收价格比较低的买家,与中国的情况截然相反。
另一方面,作为压力团体,消费者有权利督促生产企业为自身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来自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组的马天杰告诉记者:“在美国,许多企业都已开展了类似废旧产品回收的CSR项目,这得益于美国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消费者强大的压力。”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也可以帮助国家监管“回收基金”使用情况,防止被钻空子,出现企业骗取补贴的行为。
自2006年起,绿色和平每年向全球发布的“绿色电子产品指南”都会将企业“是否在产品生命周期后回收”作为一条重要的考核指标。“事实证明真的有用!如果排名变低了,他们会感到压力,主动跟我们联系改进。”
(实习生黄子彦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