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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监测体系是規范引导、监督控制、改善提升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管理举措,是学前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现代学前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的出台,为建设完善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深化学前教育评价监测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期待。
明确政府职责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社会各系统围绕治理模式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政府、学校、社会权责边界,对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出了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推动管办评分离、重构教育评价制度是新时代各级各类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鲜有地方政府真正推动管办评分离,实施学前教育质量的第三方评价监测。一个重要障碍在于已有政策规定未能清晰界定政府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中的职责。《草案》第六十条对此作出了回应,指出政府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中的三项职责。一是标准制定。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反映的是特定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对理想幼儿园教育的期望,涉及培养什么儿童、如何培养、为什么培养等基本问题的价值取向。由政府制定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才能确保幼儿园教育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价值观念,维护教育与文化领域的国家安全。二是制度设计。在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职责在于宏观管理。由政府主导构建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通过制度设计进行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既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国际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政策与实践发展的趋势。三是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监测的有力保障。政府作为信息发布的主体有助于确保信息的公正客观、科学权威。《草案》对政府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中的角色做出了明确界定,为地方政府推动学前教育的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市场、幼儿园和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完善评价监测体系的构成要素
科学合理的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能有效实现以评价督管理、以评价促发展的根本目的,推动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园所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学前教育治理格局。《草案》第六十条明确要求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在法律层面肯定其重要地位,为我国学前教育评估监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息公示是评价监测结果的一种应用途径,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资源,是评价监测体系的关键构成要素。当前,我国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尚不完善,未能以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评价监测结果,未能对公众进行评价监测体系的宣传和教育,这使公众不理解质量评价标准和结果的含义,也难以便捷查询园所质量等级,严重制约了评价监测体系的作用发挥。《草案》第五十八条将保育教育质量纳入公示信息范围,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十条再次强调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质量评估结果。《草案》的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切实增强评价监测体系对幼儿园的约束效力,方便家长选择和社会监督。
除评价监测结果公示之外,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还包括问责与激励等评价结果应用机制、评价人员管理制度等重要组成部分。问责与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依据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资源分配,从而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参与质量评价监测,能够有力增强评价监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评价人员的专业性是保障评价监测过程和结果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为此,制定评价人员资格标准,构建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考核监督等评价人员管理制度至关重要。为真正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需要深入研究中国背景下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的构成要素、特征及运行条件,出台法律解读细则。
构建全覆盖的评价监测体系
我国在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起点公平问题的同时,应追求更高层次的过程公平,监督并保障所有幼儿园向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当前,由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以及地方政府管理思路和管理能力的局限,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仅仅重点评价监测公办幼儿园的质量,非公办幼儿园的质量控制主要依靠家长选择和市场竞争的调节作用。然而,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家长选择非理性等问题,这导致非公办幼儿园长期处于质量监管的盲区,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良莠不齐,造成事实上的学前教育不公平,背离了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
为全面监测和提升幼儿园教育质量,保证学前教育公平,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强调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目前,仅有少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响应这一政策要求,调整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面向对象,将所有幼儿园纳入质量监管范围。例如,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构建全覆盖的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
《草案》规定“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在法律层面提出强制性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类型幼儿园都有义务接受质量评价与监测,确保提供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二是政府有责任监管各类型幼儿园的质量。为实现这一规定,地方政府需要提高学前教育治理能力,创新学前管理体制机制,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实现对各类型幼儿园的质量评价监测。此外,地方政府要构建完善的评价监测结果应用机制,依据评价监测结果来分配资源,调动各类幼儿园参与质量评价监测的热情,增强评价监测的激励作用和约束效力。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
责任编辑:陈璠
明确政府职责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社会各系统围绕治理模式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政府、学校、社会权责边界,对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出了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推动管办评分离、重构教育评价制度是新时代各级各类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鲜有地方政府真正推动管办评分离,实施学前教育质量的第三方评价监测。一个重要障碍在于已有政策规定未能清晰界定政府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中的职责。《草案》第六十条对此作出了回应,指出政府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中的三项职责。一是标准制定。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反映的是特定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对理想幼儿园教育的期望,涉及培养什么儿童、如何培养、为什么培养等基本问题的价值取向。由政府制定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才能确保幼儿园教育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价值观念,维护教育与文化领域的国家安全。二是制度设计。在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职责在于宏观管理。由政府主导构建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通过制度设计进行宏观的学前教育管理,既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国际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政策与实践发展的趋势。三是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监测的有力保障。政府作为信息发布的主体有助于确保信息的公正客观、科学权威。《草案》对政府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中的角色做出了明确界定,为地方政府推动学前教育的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市场、幼儿园和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完善评价监测体系的构成要素
科学合理的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能有效实现以评价督管理、以评价促发展的根本目的,推动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园所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学前教育治理格局。《草案》第六十条明确要求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在法律层面肯定其重要地位,为我国学前教育评估监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息公示是评价监测结果的一种应用途径,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资源,是评价监测体系的关键构成要素。当前,我国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结果公示制度尚不完善,未能以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评价监测结果,未能对公众进行评价监测体系的宣传和教育,这使公众不理解质量评价标准和结果的含义,也难以便捷查询园所质量等级,严重制约了评价监测体系的作用发挥。《草案》第五十八条将保育教育质量纳入公示信息范围,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十条再次强调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质量评估结果。《草案》的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切实增强评价监测体系对幼儿园的约束效力,方便家长选择和社会监督。
除评价监测结果公示之外,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还包括问责与激励等评价结果应用机制、评价人员管理制度等重要组成部分。问责与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依据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资源分配,从而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参与质量评价监测,能够有力增强评价监测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评价人员的专业性是保障评价监测过程和结果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为此,制定评价人员资格标准,构建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考核监督等评价人员管理制度至关重要。为真正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需要深入研究中国背景下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的构成要素、特征及运行条件,出台法律解读细则。
构建全覆盖的评价监测体系
我国在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起点公平问题的同时,应追求更高层次的过程公平,监督并保障所有幼儿园向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当前,由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以及地方政府管理思路和管理能力的局限,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仅仅重点评价监测公办幼儿园的质量,非公办幼儿园的质量控制主要依靠家长选择和市场竞争的调节作用。然而,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家长选择非理性等问题,这导致非公办幼儿园长期处于质量监管的盲区,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良莠不齐,造成事实上的学前教育不公平,背离了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
为全面监测和提升幼儿园教育质量,保证学前教育公平,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强调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目前,仅有少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响应这一政策要求,调整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面向对象,将所有幼儿园纳入质量监管范围。例如,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构建全覆盖的幼儿园质量评价监测体系。
《草案》规定“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在法律层面提出强制性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类型幼儿园都有义务接受质量评价与监测,确保提供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二是政府有责任监管各类型幼儿园的质量。为实现这一规定,地方政府需要提高学前教育治理能力,创新学前管理体制机制,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实现对各类型幼儿园的质量评价监测。此外,地方政府要构建完善的评价监测结果应用机制,依据评价监测结果来分配资源,调动各类幼儿园参与质量评价监测的热情,增强评价监测的激励作用和约束效力。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
责任编辑:陈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