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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欧美等西方国家,电视购物在20多年前已经开始成为成熟的购物方式,规范有序的电视购物成为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个重要渠道,销售商通过这种方式,向电视机前的广大的消费者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优质的产品以及配送、售后服务。而在我国,电视购物也有10多年的成长史,与电视购物开始出现时的惨谈相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电视媒体的发展,在最近二、三年中,电视购物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但当电视购物逐渐走进普通大众的视野的时候,对于电视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诱导性广告、虚假宣传、甚至收钱不发货等的“电视购物的陷阱”不断被曝光。部分不法商家,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电视购物这一平台,虚假、夸张的宣传产品,诱骗消费者上当受骗。直接威胁着被誉为继零售、超市之后第三次销售革命的电视购物的信誉与生存。
一、我国电视购物行为与广告的区别。
我国电视购物市场的反复是电视购物存在问题的直接反应,如何使用法律手段规范电视购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秩序,使电视购物这一革命性的朝阳产业成为商业销售的支柱呢?首先要认识电视购物的性质。
电视购物是销售商通过电视媒体播放短片,宣传并直接推销产品,消费者通过屏幕或者主持人播报的联系方式实时联系销售商购买商品,人们对这一购物方式通俗的说法。电视购物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在国际上电视购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电视节目形式出现的infomercial,有情节,有故事,经过精心设计和包装,既含信息,又有广告,欣赏性娱乐性较强,一般选在收视率较高的频道和时段插播。另一种是以现场直播的方式直接售卖,即homeshopping,娱乐性成分较少,可以在某一频道滚动播出。第一种形式在国内广电总局称之为“居家购物节目”,第二种形式广电总局称之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目前国内的“电视购物”大多为第一种形式。可以看出,我们要探讨的这种电视购物并不仅仅是广告,与广告宣传产品性质与企业文化所不同,它将广告与售卖结合在一起,通过电视屏幕上的联系方式,实时售卖产品,实际上是营销方式中的电视直销,是市场。
我国《广告法》对什么是广告作了阐述,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显然可以看出,广告的主要特征是为商品或服务作介绍和推介企业文化。通过电视购物与广告的对比可以看出,电视购物包涵了广告的宣传行为,但不仅仅是宣传,而是宣传的同时,提供商品的价格与联系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叫卖自己的商品,引诱消费者通过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购买商品。
二、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目前,电视购物投诉最多的几大问题:1、现场演示做假、或是运用技术手段合成效果对照图片,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2、过分或片面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3、对产品虚假宣传,宣称其产品具有根本没有的功能或疗效,或者以假充真,诱骗消费者;4、部分内容低级庸俗、叫卖方式夸张、售后无保障;4、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公然占有消费者货款;5、货不对板;6、肆意贬低同类商品等。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1、商家的短期行为多,诚信经营少。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产品,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夸张、片面的,甚至虚假的宣传商品,引诱消费者购买。出售之后不提供应有的售后服务,百般推诿,无视国家规定的售后三包服务。一旦被揭发,迅速转做其他产品,抱着捞一笔的心态进入电视购物行业。2、没有行业准入的标准及配套的相关制度规范电视购物市场,使得电视购物行业鱼龙混杂,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3、处罚轻微,和巨额的利润相比,违法违规成本低,不法商家敢于冒风险。4、有权机关相互推诿、怠于行驶职权,造成监管不力,查处较少,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5、对电视媒体的规范不足,承担的义务较少,电视媒体对电视购物短片的审查缺位,助长了这种现象。
打击不力的原因:
除了消费者识别骗局的能力有限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这种打着电视购物的旗号进行诈骗行为的打击不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电视购物陷阱的是民事纠纷、还是违法犯罪认识不足,导致没有清晰统一的归口处理单位。二是区分虚假广告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界限不明,有时交叉,造成多头管理,最终无人管理。三是有权单位不依法行履行职责,导致有投诉无处理,间接纵容的这种行为的发生。四是取证困难,处理太轻,造成违法成本低、查处成本高的怪现象。
三、规范电视购物的建议:
(一)统一认识、区别对待、广泛宣传,明确电视购物陷阱的性质。
对电视购物中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要引起重视,行为深入分析、研究,统一对其涉及法律问题的认识,取得在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一致意见。将普通的电视购物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区分是否违反犯罪的目的是区别对待,对于真正的电视购物行为予以保护,对于借助电视购物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除了各执法机关要有明确认识之外,还要对此广泛宣传,让消费者认清电视购物的陷阱,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受骗能够知道救济的途经。
(二)建立统一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完善的受理机制,进行第一次案件分流处理。
由于电视购物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正当的电视购物产生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纠纷,也有一般虚假宣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还有利用电视购物行为从事诈骗等违反犯罪活动需要刑事打击的。作为一位普通的消费者,要区分这些行为存在相当的难度,而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区分,区别对待,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这个问题。建立统一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凡有电视购物中产生的纠纷统一受理并加以区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并完成部分的轻微纠纷的调解与息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其他机关权限的,由受理投诉部门统一协调。建立统一的受理投诉的部门,既解决了消费者区分电视购物陷阱的局限,又可以避免消费者投诉无门,各部门互相推诿情况的发生。也有力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违反犯罪行为,避免区分大量的投诉产生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高级别的司法应对机构和机制,处理管辖权问题,进行第二次案件分流处理,打击电视购物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管辖实行“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地区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由于电视购物被骗的被害人可能遍及全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就有多个地方,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往往也不在同一地区,这样就造成多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虽然可以通过层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指定管辖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涉及多个地区的诈骗等刑事案件在办理成本上不堪重负,并且无法应对越来越多的电视购物诈骗案件。在省级司法机关建立的独立侦查部门,集中资源侦查本地区电视购物诈骗案件,涉及多个省市的,再由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协调指定管辖,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加快进度,避免管辖权异议。建立和完善管辖权快速协调机制和司法协助制度,避免久拖不决。
(四)规范电视购物广告、电视购物节目,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保护电视购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电视购物作为直销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有与传统销售模式一样的商铺,可以大大节约商家的经营成本,而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电视直销就可以购买商品,方便快捷。电视购物所具有的上述优点决定了它具有广阔前景。为维护电视购物的环境,规范电视购物秩序,做大做强电视购物市场,制定统一的电视购物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成为必要。从电视购物的准入上严格要求,将一些资质较差,不具备提供合格产品和售后服务的企业挡在门外。加快淘汰劣质企业,促使弱小企业成长,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电视购物中诈骗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出现。
在电视购物广告的经营上,严格监管,出现问题给予严厉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违规播放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台依法处理。规范电视媒体这一电视购物的载体,在电视购物广告的投放播出等方面让电视台承担更多的审查义务和违法责任,让大量的存在购物陷阱的电视购物广告在媒体上消失。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
一、我国电视购物行为与广告的区别。
我国电视购物市场的反复是电视购物存在问题的直接反应,如何使用法律手段规范电视购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秩序,使电视购物这一革命性的朝阳产业成为商业销售的支柱呢?首先要认识电视购物的性质。
电视购物是销售商通过电视媒体播放短片,宣传并直接推销产品,消费者通过屏幕或者主持人播报的联系方式实时联系销售商购买商品,人们对这一购物方式通俗的说法。电视购物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在国际上电视购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电视节目形式出现的infomercial,有情节,有故事,经过精心设计和包装,既含信息,又有广告,欣赏性娱乐性较强,一般选在收视率较高的频道和时段插播。另一种是以现场直播的方式直接售卖,即homeshopping,娱乐性成分较少,可以在某一频道滚动播出。第一种形式在国内广电总局称之为“居家购物节目”,第二种形式广电总局称之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目前国内的“电视购物”大多为第一种形式。可以看出,我们要探讨的这种电视购物并不仅仅是广告,与广告宣传产品性质与企业文化所不同,它将广告与售卖结合在一起,通过电视屏幕上的联系方式,实时售卖产品,实际上是营销方式中的电视直销,是市场。
我国《广告法》对什么是广告作了阐述,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显然可以看出,广告的主要特征是为商品或服务作介绍和推介企业文化。通过电视购物与广告的对比可以看出,电视购物包涵了广告的宣传行为,但不仅仅是宣传,而是宣传的同时,提供商品的价格与联系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叫卖自己的商品,引诱消费者通过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购买商品。
二、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目前,电视购物投诉最多的几大问题:1、现场演示做假、或是运用技术手段合成效果对照图片,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2、过分或片面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3、对产品虚假宣传,宣称其产品具有根本没有的功能或疗效,或者以假充真,诱骗消费者;4、部分内容低级庸俗、叫卖方式夸张、售后无保障;4、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公然占有消费者货款;5、货不对板;6、肆意贬低同类商品等。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1、商家的短期行为多,诚信经营少。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产品,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夸张、片面的,甚至虚假的宣传商品,引诱消费者购买。出售之后不提供应有的售后服务,百般推诿,无视国家规定的售后三包服务。一旦被揭发,迅速转做其他产品,抱着捞一笔的心态进入电视购物行业。2、没有行业准入的标准及配套的相关制度规范电视购物市场,使得电视购物行业鱼龙混杂,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3、处罚轻微,和巨额的利润相比,违法违规成本低,不法商家敢于冒风险。4、有权机关相互推诿、怠于行驶职权,造成监管不力,查处较少,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5、对电视媒体的规范不足,承担的义务较少,电视媒体对电视购物短片的审查缺位,助长了这种现象。
打击不力的原因:
除了消费者识别骗局的能力有限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这种打着电视购物的旗号进行诈骗行为的打击不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电视购物陷阱的是民事纠纷、还是违法犯罪认识不足,导致没有清晰统一的归口处理单位。二是区分虚假广告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界限不明,有时交叉,造成多头管理,最终无人管理。三是有权单位不依法行履行职责,导致有投诉无处理,间接纵容的这种行为的发生。四是取证困难,处理太轻,造成违法成本低、查处成本高的怪现象。
三、规范电视购物的建议:
(一)统一认识、区别对待、广泛宣传,明确电视购物陷阱的性质。
对电视购物中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要引起重视,行为深入分析、研究,统一对其涉及法律问题的认识,取得在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一致意见。将普通的电视购物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区分是否违反犯罪的目的是区别对待,对于真正的电视购物行为予以保护,对于借助电视购物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除了各执法机关要有明确认识之外,还要对此广泛宣传,让消费者认清电视购物的陷阱,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受骗能够知道救济的途经。
(二)建立统一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完善的受理机制,进行第一次案件分流处理。
由于电视购物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正当的电视购物产生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纠纷,也有一般虚假宣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还有利用电视购物行为从事诈骗等违反犯罪活动需要刑事打击的。作为一位普通的消费者,要区分这些行为存在相当的难度,而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区分,区别对待,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这个问题。建立统一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凡有电视购物中产生的纠纷统一受理并加以区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并完成部分的轻微纠纷的调解与息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其他机关权限的,由受理投诉部门统一协调。建立统一的受理投诉的部门,既解决了消费者区分电视购物陷阱的局限,又可以避免消费者投诉无门,各部门互相推诿情况的发生。也有力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违反犯罪行为,避免区分大量的投诉产生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高级别的司法应对机构和机制,处理管辖权问题,进行第二次案件分流处理,打击电视购物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管辖实行“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地区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由于电视购物被骗的被害人可能遍及全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就有多个地方,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往往也不在同一地区,这样就造成多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虽然可以通过层报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指定管辖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涉及多个地区的诈骗等刑事案件在办理成本上不堪重负,并且无法应对越来越多的电视购物诈骗案件。在省级司法机关建立的独立侦查部门,集中资源侦查本地区电视购物诈骗案件,涉及多个省市的,再由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协调指定管辖,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加快进度,避免管辖权异议。建立和完善管辖权快速协调机制和司法协助制度,避免久拖不决。
(四)规范电视购物广告、电视购物节目,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保护电视购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电视购物作为直销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有与传统销售模式一样的商铺,可以大大节约商家的经营成本,而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电视直销就可以购买商品,方便快捷。电视购物所具有的上述优点决定了它具有广阔前景。为维护电视购物的环境,规范电视购物秩序,做大做强电视购物市场,制定统一的电视购物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成为必要。从电视购物的准入上严格要求,将一些资质较差,不具备提供合格产品和售后服务的企业挡在门外。加快淘汰劣质企业,促使弱小企业成长,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电视购物中诈骗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出现。
在电视购物广告的经营上,严格监管,出现问题给予严厉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违规播放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台依法处理。规范电视媒体这一电视购物的载体,在电视购物广告的投放播出等方面让电视台承担更多的审查义务和违法责任,让大量的存在购物陷阱的电视购物广告在媒体上消失。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