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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内资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其中对于审批体制内外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不同待遇,并结合国际经验,探讨这种税收政策的制度问题和改进的可能性。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改革 税收优惠
一、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它的具体内容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特征:(1)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3)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撤销,即不得中途解约,但在少数情况下允许解除;(4)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其中融资功能主要是针对于无力一次性给付物品全部价款而又有购买需求的当事人。物品供应商可能因为认为求购方资产负债信用不足或债务金额过大,不愿意赊销,于是出租人应承租人需求购买租赁物品,而将租赁物所有权攥在手上,靠在一定期间内回收租金取得收益。如此,承租人可以取得需求而无力一次性给付的物品使用权,供应商可以有效地避免对方债务不履行的风险,而出租人相当于为承租人投资,在租金收入中收回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所要缴纳的税金少于一般租赁,但由于融资租赁的支出在会计分录中被资本化,故不能成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营业成本,不及一般租赁的租赁支出可抵扣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豍而和一般销售活动相比,融资租赁要缴纳的税金在流转税、印花税上都低于一般销售,在所得税上还享有加速折旧的特别优待。
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只有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的小部分企业,即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才能全部享受得到。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大量未经行政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在税收政策上遭受着巨大的不公平待遇,并面临着税负征收不统一、实践操作混乱的局面。豎
在流转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性为金融业务,对行业的进入进行极为严苛的管制。其规定只认可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这部分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在实际上,该规定就是将没有经过审批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一般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一般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未经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税负也存在着不平等,被认定为销售行为的融资租赁被征收的税金显然大于被认定为租赁行为的融资租赁。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销售为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增值税,以服务为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营业税,这种人为设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别调节其实是割裂了货物与劳务之间的经济联系。融资租赁既包含了融资服务的销售行为,又包含了设备租赁的服务行为,很难准确地分别适用增值税或营业税,在税收实务中强调这种区分,不仅给税务人员的判定操作造成困扰,也容易造成未经审批的融资租赁之间的税负不公。
三、总结
在国内有很多事实未经行政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如果在缴纳增值部分的税款的时候被认定为一般租赁行为,所缴纳的营业税与一般租赁一样重,而在缴纳所得税时又得不到一般租赁的税前抵扣,其税负反而比一般租赁更重了。融资租赁本来是具有一般租赁所不具有的融资特性,有着自身独特而广阔的需求市场,并且比一般租赁对拉动投资等有着更大的作用,有很强的社会溢出效应,应当予以优惠政策鼓励。但在我国,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反而重于一般租赁业务,而行政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少、经营范围相对狭窄,不能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因而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被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和过于严苛的行政管制扭曲,得不到充分的发育。
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中国内资融资租赁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作用,应该改革现行的中国内资融资租赁领域的税收政策。第一应该逐步放开融资租赁市场,取消审批体制内外企业税负的巨大差异。第二,应该树立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类独立经济业务的观念,制定统一框架下的各层级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取消零散在各不同层级的规范中关于融资租赁的相互冲突的规定。第三,应该建立独立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对融资租赁实施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释:
豍窦伟,李炜.融资租赁相关税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税务,2010(10).
豎付容.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J].法学,2006(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改革 税收优惠
一、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它的具体内容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特征:(1)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3)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撤销,即不得中途解约,但在少数情况下允许解除;(4)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其中融资功能主要是针对于无力一次性给付物品全部价款而又有购买需求的当事人。物品供应商可能因为认为求购方资产负债信用不足或债务金额过大,不愿意赊销,于是出租人应承租人需求购买租赁物品,而将租赁物所有权攥在手上,靠在一定期间内回收租金取得收益。如此,承租人可以取得需求而无力一次性给付的物品使用权,供应商可以有效地避免对方债务不履行的风险,而出租人相当于为承租人投资,在租金收入中收回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所要缴纳的税金少于一般租赁,但由于融资租赁的支出在会计分录中被资本化,故不能成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营业成本,不及一般租赁的租赁支出可抵扣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豍而和一般销售活动相比,融资租赁要缴纳的税金在流转税、印花税上都低于一般销售,在所得税上还享有加速折旧的特别优待。
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只有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的小部分企业,即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才能全部享受得到。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大量未经行政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在税收政策上遭受着巨大的不公平待遇,并面临着税负征收不统一、实践操作混乱的局面。豎
在流转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性为金融业务,对行业的进入进行极为严苛的管制。其规定只认可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这部分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在实际上,该规定就是将没有经过审批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一般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一般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未经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税负也存在着不平等,被认定为销售行为的融资租赁被征收的税金显然大于被认定为租赁行为的融资租赁。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销售为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增值税,以服务为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营业税,这种人为设定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别调节其实是割裂了货物与劳务之间的经济联系。融资租赁既包含了融资服务的销售行为,又包含了设备租赁的服务行为,很难准确地分别适用增值税或营业税,在税收实务中强调这种区分,不仅给税务人员的判定操作造成困扰,也容易造成未经审批的融资租赁之间的税负不公。
三、总结
在国内有很多事实未经行政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如果在缴纳增值部分的税款的时候被认定为一般租赁行为,所缴纳的营业税与一般租赁一样重,而在缴纳所得税时又得不到一般租赁的税前抵扣,其税负反而比一般租赁更重了。融资租赁本来是具有一般租赁所不具有的融资特性,有着自身独特而广阔的需求市场,并且比一般租赁对拉动投资等有着更大的作用,有很强的社会溢出效应,应当予以优惠政策鼓励。但在我国,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反而重于一般租赁业务,而行政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少、经营范围相对狭窄,不能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因而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被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和过于严苛的行政管制扭曲,得不到充分的发育。
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中国内资融资租赁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作用,应该改革现行的中国内资融资租赁领域的税收政策。第一应该逐步放开融资租赁市场,取消审批体制内外企业税负的巨大差异。第二,应该树立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类独立经济业务的观念,制定统一框架下的各层级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取消零散在各不同层级的规范中关于融资租赁的相互冲突的规定。第三,应该建立独立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对融资租赁实施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释:
豍窦伟,李炜.融资租赁相关税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税务,2010(10).
豎付容.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J].法学,2006(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