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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事争议制度可以分为实体法制度和程序法制度。高校人事实体法制度尚未建立,欠缺调整具体人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尽管有若干部门规章,但是其调整的权利与义务较为模糊。程序立法较为完善,但是人事仲裁制度发挥的社会效益甚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实体法制度,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并将其上升为一般法律;要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合并,提高效率,优化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