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职业移民一共分为五个类别,其中第一优先,也就是特殊人才、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跨国公司经理,不必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绿 卡。第二优先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国家利益豁免,也不必提出劳工证申请。另一类是普通的硕士移民申请,则需提出劳工证申请。
第三优先包括学士学位的申请,两年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申请和没有技术的工作申请,都需提出劳工证申请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绿卡申请。另外,第四优先为宗教等特殊移民申请,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申请,都不必提出劳工证申请。
根据美国国务院签证排期表,世界其他各地出生的第一优先和第二优先从2008年7月起都有名额。中国内地出生的第一优先有名额;第二优先的排期为2005年3月1日,第三优先为2001年10月1日。
职业移民的三个步骤是:PERM劳工卡,I-140申请和I-485申请。I-140申请要求申请公司证明有能力支付PERM申请所要求的工资(Ability to Pay)。最近移民局提醒申请人:在考虑申请绿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公司支付能力。
职业移民要申请绿卡,首先公司证明Ability to Pay的方法主要有三个:
1.员工实际工资不应低于标准工资
如果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员工已经在公司上班,并且领取的工资不低于劳工部规定的标准工资。在提出I-140 申请时,只需将该员工在等待劳工证期间领取工资的证明文件提供给移民局,即可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标准工资。这类的证明包括DE-6表,公司薪资报表,薪水单以及员工个人报税单。
2.公司每年利润高于标准工资
如果公司在为员工提出劳工证申请时没有支付劳工部规定的标准工资,公司可以提出表格,证明公司的利润高于标准工资。比如说,公司在2001年提出劳 工证的申请,并在2004年10月得到批准。而劳工证上规定的标准工资为每年3 万美元。公司在提出I-140申请时,应提供2001年至2003年的联邦 报税单,并且显示每年的实际收入(ORDINARY INCOME)都不低于3 万美元。
3.公司的流动资产减去短期负债后高于标准工资
美国移民局在2004年5月份公布一个备忘录,较为详细地说明如何证明公司支付标准工资的能力。
该备忘录提出了三个衡量的标准: 1)公司一直支付员工标准工资;2)公司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标准工资;3)公司的流动资产减去短期负债后仍然高于标准工资。
移民局认为,虽然申请绿卡的公司没有支付标准工资,也没有获取足够的实际收入,但是,如果公司的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在减去短期负债(CURRENT LIABILITIES)之后,仍然高于劳工部规定的标准工资,就可以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标准工资。
最后,如果申请人是学士学位并有五年工作经验,应提供文件证明五年工作经验。文件包括原来雇主提供的证明等,要打印在公司信纸上,并由负责人签字,详细说明工作的起止日期、职务、工作职责等。如果原公司已不存在,则应设法找到原来的上司,以私人信件的方式提出证明。
(来源:星岛环球网)
第三优先包括学士学位的申请,两年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申请和没有技术的工作申请,都需提出劳工证申请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绿卡申请。另外,第四优先为宗教等特殊移民申请,第五优先为投资移民申请,都不必提出劳工证申请。
根据美国国务院签证排期表,世界其他各地出生的第一优先和第二优先从2008年7月起都有名额。中国内地出生的第一优先有名额;第二优先的排期为2005年3月1日,第三优先为2001年10月1日。
职业移民的三个步骤是:PERM劳工卡,I-140申请和I-485申请。I-140申请要求申请公司证明有能力支付PERM申请所要求的工资(Ability to Pay)。最近移民局提醒申请人:在考虑申请绿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公司支付能力。
职业移民要申请绿卡,首先公司证明Ability to Pay的方法主要有三个:
1.员工实际工资不应低于标准工资
如果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员工已经在公司上班,并且领取的工资不低于劳工部规定的标准工资。在提出I-140 申请时,只需将该员工在等待劳工证期间领取工资的证明文件提供给移民局,即可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标准工资。这类的证明包括DE-6表,公司薪资报表,薪水单以及员工个人报税单。
2.公司每年利润高于标准工资
如果公司在为员工提出劳工证申请时没有支付劳工部规定的标准工资,公司可以提出表格,证明公司的利润高于标准工资。比如说,公司在2001年提出劳 工证的申请,并在2004年10月得到批准。而劳工证上规定的标准工资为每年3 万美元。公司在提出I-140申请时,应提供2001年至2003年的联邦 报税单,并且显示每年的实际收入(ORDINARY INCOME)都不低于3 万美元。
3.公司的流动资产减去短期负债后高于标准工资
美国移民局在2004年5月份公布一个备忘录,较为详细地说明如何证明公司支付标准工资的能力。
该备忘录提出了三个衡量的标准: 1)公司一直支付员工标准工资;2)公司的实际收入不低于标准工资;3)公司的流动资产减去短期负债后仍然高于标准工资。
移民局认为,虽然申请绿卡的公司没有支付标准工资,也没有获取足够的实际收入,但是,如果公司的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在减去短期负债(CURRENT LIABILITIES)之后,仍然高于劳工部规定的标准工资,就可以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标准工资。
最后,如果申请人是学士学位并有五年工作经验,应提供文件证明五年工作经验。文件包括原来雇主提供的证明等,要打印在公司信纸上,并由负责人签字,详细说明工作的起止日期、职务、工作职责等。如果原公司已不存在,则应设法找到原来的上司,以私人信件的方式提出证明。
(来源:星岛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