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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审判厅是清末司法改良的产物,其成立之后,在设立审判厅的通商口岸乃至内地,以洋人为原告的华洋诉讼案,尤其是民商诉讼,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许多外人迳自把纠纷案件提交审判厅审理;其次,新式审判厅在审理华洋讼案时,其适用的法源某种程度上汲取了清末大规模修律的改革成果。理案过程中亦极力把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西方领事的观审权局限于旁听,从而有力地冲击了当时的领事裁判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