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贸总协定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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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是欧共体法的特征之一。所谓直接效力,是指欧共体法能够直接为个人创设权利和义务,个人可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共同体法来主张权利或请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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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偏见与退路。直接促成本文形成的动因,乃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所报道的一个事件:浙江省江山市某乡村民汪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多次向乡政府申领结婚证,但乡政府扬言汪某不签协议就拿不上结婚证。原来,乡政府拟将由汪某等8农户承包经营的农用地数亩转给某公司使用,该公司从乡政府那里以400元/平方米的价款取得使用权,乡政府却仅支付汪某等人30元/平方米的转让费。8农户开始皆不同意转让,后有6户或因有亲戚朋友在乡里工作,或存在着违章建房,或有其他“把柄”落在乡政府手里而被迫陆续同意。汪某因并无类似理
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创造的,我们的责任是对它进行揭示和阐述。
一、代位权制度的本质。(一)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根源。与民法中大多数制度不同,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才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仅是在最近一百年间。该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之后在大陆法系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现。所以如此,取决于该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特性。社会发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在这样高速高效的商品交换中,人们最担心的就是如何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通过立法特别是民法债权制度对维护正常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安全给予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如债的效力、债
1877年,美国法学家亨利·路易斯·摩尔根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用田野调查加推理的方式为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了一个确定的系统,他由此成为进化论人类学的伟人人物,其著作受到马克思的密切注意,在自1880年底到1881年年初的期间,马克思对这部著作做了详细的摘要,表明他有写一部相关著作的计划,但他未及完成这一计划就于1883年去世了。次年.为了执行马克思的遗愿,恩格斯在两个月(1884年3—5月)的时间内根据马克思对《古代社会》的笔记和自己的研究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1891年,恩格斯义根据人
对罪刑均衡的考察实质上是对罪刑关系的解读。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罪刑均衡奠基于人类天生的向往对等性(reciprocity)的本能,它所折射出来的人类对公正理念的追求是永恒的。而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又依托于广博的理论学说,由理论观点的差异必然导致罪刑均衡内涵的流变。这种流变中的罪刑均衡从质上可浓缩为“罪当其罚,罚当其罪”这一古老的法律公式,在量上即表现为从一元均衡到二元均衡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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