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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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有关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有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诉讼时效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合同法》或《民法通则》未做出相关内容上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在司法在实际处理时实处理方式不一。本文在就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加以研究,论述其诉讼时效是否适用。
  关键词 合同无效 诉讼时效 发现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7-02
  一、什么是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其缺乏合法性或其它生效条件而不能依法认定,始终不能在该平等主体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法律事实状态。而诉讼时效,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保护自身某一民事权利的最长期限,一般为2年。
  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合同是否无效;二是无效合同确认后处理相关事情。所以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分为两方面的内容,即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确认过程和合同被确认后的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关于这方面,《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未做出明确的内容说明。对此认识理论界的认识不一,司法实践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二、有关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在实际情形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例如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条约,片面维护自身利益而蓄意与他人交易,事出有变不愿再遵守合同条约,用签订的合同无效作为理由,提出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方归还财产或赔偿自己的损失利益。此外还有这样的情况,如由于离签订合同的时期隔得太久而致使合同无效,都会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有碍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由于这些行为具有复杂性,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没有对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给以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部门和理论方面形成不同的认识观点。
  (一)有关司法部分在实际中处理方式
  司法部分在实际处理这些问题时,普遍认为确认无效合同并不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制约。如一位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这一观点的论述:由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现有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并无限制,合同在经过仲裁机构判决无效之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会遵守合同条款,承担合同义务,只有相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会出现归还隶属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赔偿自身的利益损失方面的问题。所以即使理离合同的签定时期很久,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在此并未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有关理论界的不同看法
  有关这一问题的看法,在学术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按照“否定说”的认识,国内实施的法律关于合同有效和无效为不同的制度规定。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用国家干预原则对其进行实行,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应该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这里不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并且由于国家禁止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合同当事人有权无论在何时都可以向者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这样既能很好地保障合法的社会与经济秩序,又能确保交易的安全。若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制约的观点,那么就会造成违反法律的合同在过一段时期后便成为法律认为合理的保护对象的问题,导致违反法律效益会变成符合法律的利益,这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明显相悖。
  “肯定说”认为,尤为无效的合同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公共的利益等特点,无效合同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明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被欺诈、胁迫等,所以确认合同无效应该具有诉讼时效。若不加强对合同无效的权益时效的制约影响,则在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法律关系有可能长期处在未解决的状态,并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在合同的权利的主张上应该有一个期限的制约。
  三、确认合同无效后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在了解确认合同无效两个方面的基础特点的前提上,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怎样才能适用确认合同无效事后相关事情处理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在事物请求权方面通常认为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因此也就没有相关诉讼时效适用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怎样认定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来计算。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认定合同无效的两个方面是相接的,即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案的时候确认合同无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请求权在时间上是相互连接的,合同当事人一般不是先请求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无效的诉讼,而后在确认后终止诉讼的条件下再提出另一个的诉讼,此种情况明显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在司法部门在实际处理中,导致合同无效结果的时间就是在确定合同当事人间的财产所属方面所签合同之前,于是才有了归还相关财务、赔偿自身损失等相关义务。合同无效事实是导致上述义务重要的法律事实,并且更是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知道自身利益是否遭受损失的跟据。从《民法通则》规定内容涉及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合同开始时间的计算”。
  这样的做法就弥补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不足之处。一是对处理解决无效合同确认后有关事情的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直接的规定,这一做法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是否有违法的地方,要比单一地认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此种做法还能够弥补有关否定说所认为的对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方面的缺陷。即有关权益的保护期限,如维护的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过错方进行归还有关财产、赔偿自身的损失的权利义务,也应该根据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开始的时间计算,逾越期限的都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断方面
  由合同权利人使用权力、合同义务人承担义务等内容的破坏造成权益不存在的问题现象,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获得又一次确认,这就要重新计算起始时间,上述内容正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实质。无效合同因其违反法律内容、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社会利益有所侵害的特点而被确定无效,其根本性质就是由于先行法律对公民滥用私权的禁止与干涉,导致合同当事人只能先要向法院提起确定合同是否无效的诉讼,然后根据仲裁机构的判决再让过错方归还相关财产、赔偿自身的损失的义务,而没用其他可行方法。
  (三)提出并审查诉讼时效
  作为根本特性是法律事实的事件这一事件,关于诉讼时效的事件还是处理民事纠纷法律的事件,因此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可引起其他权益的改动。在解决无效合同确定后的权利义务所属问题方面,诉讼时效期限应由合同当事人提出并证明,详细地说就是被告方若不愿承担归还相关财产、赔偿对方损失利益等义务,及要证明对方已经知道所签定的合同有违法的条款且满二年。法院要保持中立,在合同当事人没有对诉讼时效提出不同的意见之前,诉讼时效就还未到期,所以法院不应该主动地引证诉讼时效而作出相应的判决。
  四、总结
  只要在弄清了无效合同其两方面的根本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就可以处理很多问题。实际上确定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是实体法律的问题范畴,却更适用于诉讼法律,因此引起实体法律和诉讼法律之间处理方式不同,从而扰乱人们的认识,导致很多民事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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