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诏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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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诏狱之名,始见于西汉文帝,其后西汉各个时期皆有记载。由于相关史料缺乏,汉代以后史家的考证,如宋元之际的马端临,清代的纪昀,清末的沈家本,往往只是建立在对只言片语的分析的基础之上,故而其考证亦不足采信。因此本文基于对史料的全面分析,稍加参考当代现代研究成果,欲大体还原西汉“诏狱”的面貌。
  关键词 西汉 诏狱 廷尉狱
  作者简介:曾智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方向)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32
  一、诏狱的起源
  诏狱一词从史记来看,始见于汉文帝后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诏狱逮系长安”,在《汉书》中虽然同样也有这段记载,不过更早的却是在汉文帝前二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史记·文帝本纪》当中没有这一段,在《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当中则言“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汉书·周勃传》中则言,“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均没有提到诏狱,沈家本认为在汉代下廷尉即意味着投入廷尉诏狱,“是凡下廷尉者并谓之诏狱”①此说是占不住脚的,笔者查阅《汉书》,有时仅称下廷尉②,有时则称下廷尉诏狱③,如果两者是同一回事,班固断不至于时而言此,时而言彼,应直接写为“下廷尉”。不过史记、《汉书袁盎晁错列传》中均指出周勃系于请室,以此来推断,请室当隶属廷尉管辖,是诏狱的一种,唯有如此前后的记载才不相矛盾。然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诏狱一词最早见于史书中的汉文帝時期。
  当然也有人认为④,“所谓诏狱,就其含义而言是指皇帝特别交待的案件,因而在汉文帝以前即有诏狱,如李斯因为进谏触怒了秦二世,‘二世以之属赵高’,这是典型地皇帝干涉案件,应视之为诏狱”。这是忽略诏狱一词出现的重要意义。诏狱,就其所指代的内容——即皇帝亲自过问案件当然是早已有之,但是诏狱一词的出现,表明皇帝过问案件已经正当化,并逐渐成为一种制度,相应地也就表明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强化。
  诏狱之所以会逐渐成为制度,在廷尉狱之外又有诏狱,自然是与皇帝希望直接控制案件有关,“一旦交付廷尉审理案件,往往受法律程序和社会舆论)制约,对强势的帝王而言,难遂己愿”⑤,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汉文帝时期发生的两件案件,一件是文帝出游时马为长安路人所惊,一件是高祖庙为人所盗,这两个案子中廷尉的判决均违背文帝的意愿,并且义正辞严的说出“上使立诛之则已。事既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⑥
  二、“诏狱”含义
  诏狱一词的含义,已如前述,即皇帝下诏过问的案件,那么为何此处还要进行探讨呢?这是因为诏狱一词在史籍当中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即实体监狱——关押犯人的场所。这种监狱起初可能只是临时性质的——皇帝下诏处理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诸如涉案人多、案情不能公开、对犯人的审讯、处刑不能公开等等)而特地选择一些场所作为关押这些案犯的地方,其后则干脆将其作为固定的与“诏狱”(此处是指案件)有关的犯人的关押场所,这一类的有所谓“洛阳诏狱”、“魏郡诏狱”、“巨鹿诏狱”、“廷尉诏狱”。从临时性的关押涉及犯人的监狱转变为专门关押此类犯人的监狱,说明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这一点在传记中也能得到证实,如《史记?酷吏列传》“至周为廷尉时,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新故相系者百余人”。根据有关学者的考证,“廷尉狱内的牢房不多, 囚禁的罪犯人数有限, 当时男犯总数也不过只有八九名,”⑦显然有必要专门开辟一些场所作为诏狱一些京城的官署监狱升为诏狱可能就是在这个时候。
  三、诏狱案件的罪名
  诏狱案件的罪名甚多,有些在史籍中有明确记载,如“欲反”⑧,“不敬”⑨。从其含义也可以知道所涉及的必定是大案要案,而且往往牵涉皇权安危,涉案人员则多为将相大臣、诸侯王及其近臣,“诏狱”作为维护君权的手段屡屡加以使用,如“我为王而诏狱岁至”⑩即是指皇帝每每抓捕衡山王身边的近臣,且其案件为诏狱。但是有两处记载值得注意,一是齐太仓令淳于公一案,班固与司马迁均没有记载案由,但我们从其所应受的刑罚来看(肉刑)似乎并非特别重要的案件;此外丞相匡衡的儿子“为越骑校尉,醉杀人” ,并非政治案件案件,也被关入诏狱,不知是为何。
  四、诏狱的审理
  诏狱由于其特殊性质,不同于一般案件,按照汉书的记载,“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也就是说,一般的案件多由当地的县令处理,县令有专杀之权。县令不能决者,才上报至郡守,郡守不能绝者,才上报至廷尉,廷尉不能决者,才上奏皇帝,由皇帝交给群臣讨论。然而诏狱则与此迥异。诏狱之审理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给廷尉审理,如周勃“逮诣廷尉诏狱”,一种是是由九卿中的一人或两人与丞相、御史大夫的副手、掾属等杂治,如广川王刘去一案,“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 一种是九卿与王国附近的郡守杂治,如武帝时期衡山王一案,即是“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 ,淮南王刘安的太子也是由廷尉与河南杂治,因西汉诸侯国所在地并无郡,所以选择其附近的郡守参与杂治。宗正,“掌亲属” 参与宗室案件的审理自是其职责所在,不过,“典客,掌诸归义蛮夷”、“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 ,似乎参与对诸侯王的杂治并非其本身职权所在,不知为何杂治的人员当中亦有此官。第三种是皇帝交由使者审理或者是假谒者节,或单独审案,或者与其它官员杂治,如赵太子丹案,“天子怒,遣使者发吏卒围赵王宫,收捕太子丹,移系魏郡诏狱” ,又如汉哀帝年间的丞相硃博一案中,皇帝“假谒者节诏丞相诣廷尉诏狱” ,谒者持节则相当于皇帝的使者,代表皇帝抓捕、审理犯人,这也就意味着皇帝越来越不满于通过常规的司法系统来惩治犯罪。
  五、诏狱的处理结果   (一)自杀
  诏狱案发,往往有些人不愿意接受审理,在进监狱之前即自杀,“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 ,这一类的代表人物是萧望之,“使者至,召望之。望之欲自杀,其夫人止之,以为非天子意。望之以问门下生硃云。云者好节士,劝望之自裁。于是望之仰天叹曰:吾尝备位将相,年逾六十矣,老入牢狱,苟求生活,不亦鄙乎!”字谓云曰:“游,趣和药来,无久留我死!竟饮鸩自杀。” 当然,也有人是在受审之后自杀,如广川王刘去,“有司复请诛王。制曰:与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议。议者皆以为去悖虐,听后昭信谗言,燔烧亨煮,生割剥人,距师之谏,杀其父子。凡杀无辜十六人,至一家母子三人,逆节绝理。其十五人在赦前,大恶仍重,当伏显戮以示众。制曰:“朕不忍致王于法,议其罚。”有司请废勿王,与妻子徙上庸。奏可。与汤沐邑百户。去道自杀,昭信弃市。”
  (二)在狱中非正常死亡
  如“长具服戏侮长定宫,谋立左皇后,罪至大逆,死狱中。” 有人指出汉代的下狱死主要有以下幾种情况:“政府强迫罪犯自杀”、“下狱庾死”、“主动性自杀” ,此处不再赘述。赵太子丹一案可谓是例外,江充所举报的内容有两项,其一是“与同产姊及王后宫通奸”,其二是“交通郡国豪滑”,虽然“书上,天子怒,遣使者诏郡发吏卒围赵王工,收捕太子丹,移系魏郡诏狱,狱廷尉杂治”,其判决是“法至死”,但是“久之,竟赦出”,从史籍记载其它的诏狱案件来看,审理之后,案犯马上会得到处理,而太子丹却没有处理,最终被赦出,不知何故。
  六、诏狱的种类
  (一)地方诏狱
  地方诏狱载于史册的只有三处,即魏郡诏狱、洛阳诏狱、巨鹿诏狱,分别见于《汉书·蒯伍江息夫传》(《汉书·景十三王传》亦有)、《汉书·蒯伍江息夫传》、《汉书·景十三王传》,这三处诏狱究竟是临时性的,还是常设性的,《汉书》未能言明,从《后汉书》的记载来看 ,至东汉时,这几处诏狱只余洛阳诏狱,其余两处被减省,说明这三处诏狱在当时并非仅仅是因为办理相关案件而临时开辟的监狱,而是一种常设性的监狱,以解决距离长安较远的犯人的审讯与监禁问题。
  (二)中都官狱
  首都师范大学的宋杰先生多有考证 ,兹不赘述,仅就其中一点言之。其中引用沈家本的观点,“沈家本曾在《狱考》中分别进行考述, 最后总结为19 处, 但不包括廷尉狱、振贲狱和请室。二十六所之名:曰郡邸, 曰暴室, 曰上林, 曰左右都司空, 曰居室, 曰京兆尹, 曰掖庭, 曰共工, 曰导官, 曰若庐, 曰都船, 曰寺互, 曰内官, 曰别火, 曰太子家令, 曰未央厩, 曰北军, 曰东市, 曰西市, 可考者凡十九。”这十九所诏狱,在《汉书》以诏狱之名出现的分别是“上林诏狱”(《汉书·宣帝纪》、《汉书·蒯伍江息夫传》)“左右都司空诏狱”(《汉书·蒯伍江息夫传》)“若卢诏狱”(《汉书·王商传》)“都船诏狱”(《汉书·王嘉传》),其余十五所是实质上的诏狱,但或许并非名义上的诏狱。就《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记载而言,上述“上林”、“左右都司空”、“若卢”、“都船”各官府虽然都有自己的监狱,但是其职责原本与“诏狱”无关,仅仅负责本部门内部人员的审讯与监禁(唯有“都司空”是“治列侯、二千石”的)应当是武帝时期案件数量增多而升为诏狱的。
  (三)廷尉诏狱
  由廷尉主管,已如前述,“廷尉狱”与“廷尉诏狱”不能互称。
  七、结语
  西汉诏狱的产生是皇帝加强专制的需要,虽然君主干涉案件的情况早已有之,但“诏狱”一词的出现则表明这种干涉越来越正当化、制度化,皇帝得以在常规的司法机构之外再增设司法机构,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派主管官员、插手案件。而可能产生于汉武帝时期的中央各官署辖下的监狱升格为“诏狱”更是表明了君主与官僚集团在权力上的斗争越来越尖锐。
  注释: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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