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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属于侵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刑法设定该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尽管身份证件及其信息涉及公民自然信息与社会信息的内容,且为特定公民专属享有,但刑法在对该罪的法益保护性质定位上却并非个人法益,从而即使是身份证件的合法持有者亦不享有放弃法益保护的权利。本罪作为刑法中的"微罪",由法益定位与内容设定所决定,对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宜坚守实质主义的立场,包括:对"依照国家规定"采限缩解释的方法;对"使用"做"提交或接受查验"、对"盗用"做"将他人身份证件做本人证件使用"的判定,同时对行为对象在满足身份信息条件的基础上,就颁发机关、适用范围做实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