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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是市场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的主战场,必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时代。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种类及金额数量连年攀升,从交易种类看,目前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涉及种类达12类,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林木、养殖等,权限涉及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从交易规模看,2014年至2016年的总成交金额分别达到600万、800万、1000万,2017年完成交易项目217个,交易金额达到1400万元,实现连年递增;从投标群体看,农村居民(尤其是项目所属村村民)成为了参加竞价投标的主要群体,无论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群众参与农村资源配置的热情度都是空前的。
1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及交易现状
1.1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现状
1.1.1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的经济性分析
(1)农村综合产权市场前景广阔,潜力巨大。江山市近几年来加快大花园建设,美丽乡村、生态乡村不断涌现,这其中关键在于经济和政策两大要素的支持和推动。农村全方位的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进一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两者相得益彰。在经济形势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更能吸引外界疲软市场资本,因此农村资源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香饽饽”,投资者的眼光纷纷聚焦农村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农村综合产权市场项目增多,要素活跃。农村原本就拥有着广阔的自然资源,从而产生了很多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要素,例如承包地、林地、林木、水库养殖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城郊一带,社会性资源要素也在不断增长,例如房产、集镇摊位、保洁等。另外,一些旅游乡镇(石门、廿八都)、工业乡镇(贺村、上余)、休闲乡镇(保安、廿八都)由于特色产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产权项目应运而生,例如景观承包、车位租赁、超市运营等,这些项目是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的重要补充。
(3)农村综合产权市场交易量大,需求增多。市场繁荣在于供求带动,农村资源存储量大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多,加之条件和环境的改善,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不断提高,可开发性在不断增大,市场诱惑力在不断增强。同时,农民增收方式在增多,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和务工,更多学会了将手中资源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收入,因此近几年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量大;另外,由于农民与生俱来的谨慎性加之农村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方式显得随意简单,大多的交易活动都是“私底下”进行,对于法制和秩序尚不完善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来说,带来表面上的平稳和有序,大多交易行为存在与法律冲突的现象。
(4)农村综合产权市场交易方式单一,推进乏力。资源可谓是经济的血液,为经济发展起了保障和推动作用,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形式,必须从资源角度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管控经济发展风险。目前,农村综合产权大致可以分为集体性产权、私有性产权及混合性产权,集体性和混合性产权项目的开发、交易、监管、处理大都由集体性组织(一般为行政村的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负责,合作社会根据本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规划产权项目,做到既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又保证实现创收;私有性产权大多是农民自己的合法性财产,例如具有自然资源性质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具有社会资源性质的房产、车辆等。从市场上来看,自然资源性质的产权项目由于分布具有零星性,单独开发的可能性不大,一般由集体性组织通过捆绑式的方式进行产权项目包装,再行开发和交易,社会资源性质的产权项目大多由农民自发与投资者签订交易协议,不利于农村综合产权项目的综合开发利用,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但这些市场交易行为也为农村改革提供了思路和智慧。
(5)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确权有效,主体清晰。近年来,江山市大力推进以土地要素承包为主的确权登记工作,使得产权主体予以明确,產权范围予以界定,这为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的开发、交易、融资等奠定了基础。
1.1.2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的壁垒性分析
(1)“政策壁垒”和“金融短板”是农村综合产权发展的最大瓶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从交易种类、交易价值、参与主体等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农村产权交易,导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得不到快速发展,例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限制,大多限制于本村村民,且需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导致很多农村可用宅基地无法得到有效开发,例如一些集体性房产,合作社为考虑项目的有效使用,在有意竞价人上限制于本村村民,这是一种市场保护和区别对待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开放和竞争;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层次较低、金融资源流失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竞争性不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2)确权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进度不一,历史遗留问题严重。虽然目前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农村产权关系复杂,利益纠葛多、确权费用高、工作量大、确权精确度有待提高等原因,确权颁证工作实际远未完成;同时历史遗留问题很严重,例如很多林权交易项目,承包期限长达70年,按照当年的计费标准,不利于产权项目的增值,更不利于项目的有效开发,部门项目因停止经营造成长期无法有效开发和利用。
(3)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缺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建设滞后。根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机构功能定位: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目前,江山市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机构为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农村集体性产权项目的交易,其交易功能并没有覆盖所有农村综合产权项目类型,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市场性质界定不清晰,平台运行定位不明确,服务设施及人员都不完备,没有真正发挥信息交互平台和专业服务市场的作用;农村产权缺乏相应的评估机构和机制,农村产权项目尤其是私有性产权项目的评估准确性差、可信度低、市场活力没有得到充分激发;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缓慢,信息发布的滞后性和不对等性严重,网络平台空间狭小,导致交易信息发布范围停留在县级市范围,而且单一的网络信息发布渠道导致很多网外群体无法获得和查阅信息。 1.2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现状
1.2.1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制建设成果
(1)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建设。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办发〔2014〕71号文件的要求,于2015年颁发了《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15〕185号)文件,对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项目种类、类别,机构建设、交易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5年底成立了江山市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日常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2)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职能分工。农办、监管办、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住建、规划、科技、金融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国家、省、衢州市和江山市法规政策,制定本部门管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制度、交易规则,审核本部门管理项目涉及的交易材料,进行产权登记、产权变更、颁发证件证书,促进项目进场交易,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纠纷,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建设。管委会下设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设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村设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
(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功能设计。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设施、编制交易文件、报送交易文件备案、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报名;核验进场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组织项目交易;审核中介机构和乡镇报送的交易文件;维持交易秩序;受理和处理质疑事项;提供交易鉴证;指导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业务;负责本中心交易项目的统计、分析、反馈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乡镇交易中心负责本中心组织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编制、报送交易文件审核、上报和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业务咨询、受理报名、核验进场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组织项目交易、维持交易秩序、受理和处理质疑事项、提供交易鉴证,负责本中心交易项目的统计上报等服务工作;项目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或者特别重大的,市交易中心、乡镇交易中心不具备组织交易能力的,可以采用招标、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组织交易;市交易中心和乡镇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网上交易。
(5)农村私有产权项目交易设定。农户个人产权(包括多个农户个人产权)交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和自行选择市交易中心或乡镇交易中心交易。
1.2.2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1)缺乏基层组织支持。尽管农村产权交易体制得到了健全,但面对将来庞大的农村市场可以说是捉襟见肘。这是全国目前农村产权交易面临的共性问題,问题主要在于没有打通乡镇管理与村民参与之间的桥梁,也就是所谓的“服务下不去”。没有体系制度,没有办公平台,没有专业团队,没有专项资金,没有交易场地,这些都成为服务下不去的关键所在。
(2)农村产权交易不到位、不规范。在现有的农村经济体制下,产权不明晰、产权混合交叉现象比较严重;农民对于中央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了解不多,意识不强;乡镇级别交易程序、信息发布格式存在不规范现象;乡镇级别缺少专业从事产权交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不稳定。
2 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2.1 有利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政务公开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信息的产生到发布,涉及到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依据、发布时限、发布范围、持续时间等,整个政务公开的过程牵涉到项目的立项、交易、合同签订、投诉反馈,这就要求一整套设计科学合理的体制和制度予以配套。因此,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推动交易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2.2 有利于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
一个良好的市场需要一套规范科学的交易规则和竞价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交易的四大原则,坚持这四大原则的前提就是要信息公开化,因此政务公开(主要是交易信息公开)是保障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阳光化的关键所在,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
2.3 有利于加快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的建设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是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一环,整个体系涉及到评估、交易、金融运作、管理运行等方面,没有良好的交易保障,其他环节无法有效开展,因此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的建设。
2.4 有利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是政府履行社会服务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其政务公开“两化”建设形成样本,其他领域可以参照进行推进,因此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3 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务公开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建议
3.1 厘清事项清单,形成规范文本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务公开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流程;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交易资料、交易场所、交易信息、交易环节、交易程序等制定严格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规范文本。
3.2 加强体制建设,规范交易制度
继续加强交易体制建设,尤其是加强村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反馈制度;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加强项目评估和项目评议,形成一整套设计科学、运行良好的制度。
3.3 强化人员配置,打造专业队伍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交易意识;加强经费支撑,改善办公设施及办公环境;建立专业服务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4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同步对接
整合和拓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一键推送,多网发布的格局;完善和优化信息发布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发布有序衔接。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种类及金额数量连年攀升,从交易种类看,目前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涉及种类达12类,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林木、养殖等,权限涉及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从交易规模看,2014年至2016年的总成交金额分别达到600万、800万、1000万,2017年完成交易项目217个,交易金额达到1400万元,实现连年递增;从投标群体看,农村居民(尤其是项目所属村村民)成为了参加竞价投标的主要群体,无论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群众参与农村资源配置的热情度都是空前的。
1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及交易现状
1.1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现状
1.1.1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的经济性分析
(1)农村综合产权市场前景广阔,潜力巨大。江山市近几年来加快大花园建设,美丽乡村、生态乡村不断涌现,这其中关键在于经济和政策两大要素的支持和推动。农村全方位的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进一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两者相得益彰。在经济形势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更能吸引外界疲软市场资本,因此农村资源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香饽饽”,投资者的眼光纷纷聚焦农村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农村综合产权市场项目增多,要素活跃。农村原本就拥有着广阔的自然资源,从而产生了很多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要素,例如承包地、林地、林木、水库养殖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城郊一带,社会性资源要素也在不断增长,例如房产、集镇摊位、保洁等。另外,一些旅游乡镇(石门、廿八都)、工业乡镇(贺村、上余)、休闲乡镇(保安、廿八都)由于特色产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产权项目应运而生,例如景观承包、车位租赁、超市运营等,这些项目是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的重要补充。
(3)农村综合产权市场交易量大,需求增多。市场繁荣在于供求带动,农村资源存储量大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多,加之条件和环境的改善,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不断提高,可开发性在不断增大,市场诱惑力在不断增强。同时,农民增收方式在增多,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和务工,更多学会了将手中资源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收入,因此近几年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量大;另外,由于农民与生俱来的谨慎性加之农村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方式显得随意简单,大多的交易活动都是“私底下”进行,对于法制和秩序尚不完善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来说,带来表面上的平稳和有序,大多交易行为存在与法律冲突的现象。
(4)农村综合产权市场交易方式单一,推进乏力。资源可谓是经济的血液,为经济发展起了保障和推动作用,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形式,必须从资源角度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管控经济发展风险。目前,农村综合产权大致可以分为集体性产权、私有性产权及混合性产权,集体性和混合性产权项目的开发、交易、监管、处理大都由集体性组织(一般为行政村的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负责,合作社会根据本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规划产权项目,做到既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又保证实现创收;私有性产权大多是农民自己的合法性财产,例如具有自然资源性质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具有社会资源性质的房产、车辆等。从市场上来看,自然资源性质的产权项目由于分布具有零星性,单独开发的可能性不大,一般由集体性组织通过捆绑式的方式进行产权项目包装,再行开发和交易,社会资源性质的产权项目大多由农民自发与投资者签订交易协议,不利于农村综合产权项目的综合开发利用,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但这些市场交易行为也为农村改革提供了思路和智慧。
(5)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确权有效,主体清晰。近年来,江山市大力推进以土地要素承包为主的确权登记工作,使得产权主体予以明确,產权范围予以界定,这为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的开发、交易、融资等奠定了基础。
1.1.2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场的壁垒性分析
(1)“政策壁垒”和“金融短板”是农村综合产权发展的最大瓶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从交易种类、交易价值、参与主体等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农村产权交易,导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得不到快速发展,例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限制,大多限制于本村村民,且需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导致很多农村可用宅基地无法得到有效开发,例如一些集体性房产,合作社为考虑项目的有效使用,在有意竞价人上限制于本村村民,这是一种市场保护和区别对待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开放和竞争;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层次较低、金融资源流失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竞争性不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2)确权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进度不一,历史遗留问题严重。虽然目前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农村产权关系复杂,利益纠葛多、确权费用高、工作量大、确权精确度有待提高等原因,确权颁证工作实际远未完成;同时历史遗留问题很严重,例如很多林权交易项目,承包期限长达70年,按照当年的计费标准,不利于产权项目的增值,更不利于项目的有效开发,部门项目因停止经营造成长期无法有效开发和利用。
(3)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缺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建设滞后。根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机构功能定位: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目前,江山市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机构为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农村集体性产权项目的交易,其交易功能并没有覆盖所有农村综合产权项目类型,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市场性质界定不清晰,平台运行定位不明确,服务设施及人员都不完备,没有真正发挥信息交互平台和专业服务市场的作用;农村产权缺乏相应的评估机构和机制,农村产权项目尤其是私有性产权项目的评估准确性差、可信度低、市场活力没有得到充分激发;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缓慢,信息发布的滞后性和不对等性严重,网络平台空间狭小,导致交易信息发布范围停留在县级市范围,而且单一的网络信息发布渠道导致很多网外群体无法获得和查阅信息。 1.2 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现状
1.2.1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制建设成果
(1)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建设。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办发〔2014〕71号文件的要求,于2015年颁发了《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15〕185号)文件,对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项目种类、类别,机构建设、交易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5年底成立了江山市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日常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2)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职能分工。农办、监管办、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住建、规划、科技、金融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国家、省、衢州市和江山市法规政策,制定本部门管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制度、交易规则,审核本部门管理项目涉及的交易材料,进行产权登记、产权变更、颁发证件证书,促进项目进场交易,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纠纷,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建设。管委会下设江山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设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村设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
(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功能设计。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设施、编制交易文件、报送交易文件备案、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报名;核验进场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组织项目交易;审核中介机构和乡镇报送的交易文件;维持交易秩序;受理和处理质疑事项;提供交易鉴证;指导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业务;负责本中心交易项目的统计、分析、反馈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乡镇交易中心负责本中心组织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编制、报送交易文件审核、上报和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业务咨询、受理报名、核验进场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组织项目交易、维持交易秩序、受理和处理质疑事项、提供交易鉴证,负责本中心交易项目的统计上报等服务工作;项目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或者特别重大的,市交易中心、乡镇交易中心不具备组织交易能力的,可以采用招标、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组织交易;市交易中心和乡镇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网上交易。
(5)农村私有产权项目交易设定。农户个人产权(包括多个农户个人产权)交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和自行选择市交易中心或乡镇交易中心交易。
1.2.2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1)缺乏基层组织支持。尽管农村产权交易体制得到了健全,但面对将来庞大的农村市场可以说是捉襟见肘。这是全国目前农村产权交易面临的共性问題,问题主要在于没有打通乡镇管理与村民参与之间的桥梁,也就是所谓的“服务下不去”。没有体系制度,没有办公平台,没有专业团队,没有专项资金,没有交易场地,这些都成为服务下不去的关键所在。
(2)农村产权交易不到位、不规范。在现有的农村经济体制下,产权不明晰、产权混合交叉现象比较严重;农民对于中央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了解不多,意识不强;乡镇级别交易程序、信息发布格式存在不规范现象;乡镇级别缺少专业从事产权交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不稳定。
2 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2.1 有利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政务公开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信息的产生到发布,涉及到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依据、发布时限、发布范围、持续时间等,整个政务公开的过程牵涉到项目的立项、交易、合同签订、投诉反馈,这就要求一整套设计科学合理的体制和制度予以配套。因此,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推动交易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2.2 有利于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
一个良好的市场需要一套规范科学的交易规则和竞价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交易的四大原则,坚持这四大原则的前提就是要信息公开化,因此政务公开(主要是交易信息公开)是保障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阳光化的关键所在,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
2.3 有利于加快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的建设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是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一环,整个体系涉及到评估、交易、金融运作、管理运行等方面,没有良好的交易保障,其他环节无法有效开展,因此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的建设。
2.4 有利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是政府履行社会服务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其政务公开“两化”建设形成样本,其他领域可以参照进行推进,因此政务公开“两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3 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务公开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建议
3.1 厘清事项清单,形成规范文本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政务公开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流程;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交易资料、交易场所、交易信息、交易环节、交易程序等制定严格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规范文本。
3.2 加强体制建设,规范交易制度
继续加强交易体制建设,尤其是加强村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反馈制度;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加强项目评估和项目评议,形成一整套设计科学、运行良好的制度。
3.3 强化人员配置,打造专业队伍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交易意识;加强经费支撑,改善办公设施及办公环境;建立专业服务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4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同步对接
整合和拓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一键推送,多网发布的格局;完善和优化信息发布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发布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