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保健醋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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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东湖醋业有限公司宣称其“保健醋”不仅能调节血脂,而且,经常食用可使皮肤光润、松弛紧张、调理肠胃,调节血脂,长期饮用可颐养身心。东湖保健醋真有这么多功能吗?为此,记者前往北京各大卖场进行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问题的确存在。
  在卖场,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消费者王女士认为:听说过醋能解酒,还没听说过醋有治疗作用。也有消费者认为:什么能治病,什么能保健,这些国家应该有专门的部门来认定,不是厂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现在宣传能治病的东西太多了,可实际效果却并不是那样。
  
  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标签不能宣传治疗作用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签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只要不是国药准字号药品,都不能在标签上说有治疗作用。记者问:那食疗如何解释呢?可以宣传吗?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也不行,宣传保健功能或者治疗功能的食品只能是药食同源的保健食品或者药品,普通食品一律不允许在标签、广告中宣传保健或者治疗功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批处:保健品不能宣传疗效,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北京中医药大学彭建中教授介绍说,我国中医理论有“医食同源”、“药食同源”之说,这反映了我国中医药学发展的历史轨迹,但是“药食同源”并不等于药食同性,更不等于药食同功。所以,如果说以食为药,则缺乏一定根据。
  其实,“东湖”保健醋是否同时兼具“药”、“食”两重身份也值得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如下: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85版和中国医学科学研究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分表》1981年第三版:
  第一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肉(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葚、菊苣、淡豆豉、黑芝麻、胡椒、蜂蜜、榧子、薏苡仁、枸杞子。
   二、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橼、火麻仁、桔红、茯苓、香薷、红花、紫苏。
  第二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麦芽、黄芥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鲜芦根。
  第三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蒲公英、益智、淡竹叶、胖大海、金银花、余甘子、葛根、鱼腥草。
  纵观以上名单所列,“醋”并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健食品功效不能超越国家审批功能范围
  
  “东湖”保健醋宣传的“保健功能”令人眼花缭乱;保健小醋方:【醋泡花生】——降低血压,用500克带衣花生米在老陈醋中浸泡7天以上,每天搅动1次,每晚睡前嚼食3粒—5粒,连服7天可降低血压、缓解动脉硬化。【醋泡薏仁】——美容祛斑,将250克薏仁,浸于500ml老陈醋中,密封10天后启用。每天服用醋液1匙,即可使皮肤白皙柔嫩、色素减褪。
  记者在国家卫生部数据库获悉,“东湖保健醋”为经过审查批准的保健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646号,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降低甘油三脂)”,除此之外,再没有其它保健功能。宣传中提及的“调理肠胃”、“美容祛斑”等功效在批准文号中丝毫没有体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闫主任指出:保健食品未按国家颁发的批准文号中规定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在宣传审批功能的同时还宣传其他功能,这些情况一律属于夸大或虚假宣传。这几年保健食品行业的虚假浮夸之风盛行,这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愿望直接相关。
  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田主任医师认为:保健品是食品,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只能充饥或者解渴,不能治疗疾病;药物是用来治疗疾病的,保健品只有保健功能,可以调节人体机能,功能性食品和治疗疾病的药物是两种不同质的物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认为:无论其工艺有何特殊性,普通食品不能宣传保健功能。保健功能是针对保健品而言,而保健品的审批有严格的规定,不能擅自超越审批范围进行宣传,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中国营养学会一位长期从事营养学研究的人士指出,现在市场上销售的“野生”、“天然”的饮品很多,许多产品的添加剂成分和含量都被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些常见的植物成分则被“引经据典”的科学“升华”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夸大产品某种营养成分的作用,在宣传中把产品说成具有促进人体健康、预防甚至治疗疾病的特殊效果,以此来增加卖点,误导消费者;而消费者往往对产品上标注的信息一概接收来者不拒,厂商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些心理,在文字上作文章,故弄玄虚,误导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晋卫食健字(2002)第006号或系伪造
  
  “东湖”保健醋的审批文号引起了记者注意,标签上有两个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和“晋卫食健字(2002)第006号”。一个保健食品怎么会有两个审批文号?哪个审批文号有问题?
  为此,记者采访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这之前国家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审批权限在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卫生部门无权审批保健品,只是起配合作用。记者问:那“晋卫食健字××号”又该怎样理解?工作人员回答:这个属于伪造批文,你可以举报。记者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可以受理举报吗?工作人员说:这有管辖权问题,我们没有处罚权,你可以直接向辖区内的工商部门举报。
  山西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向记者澄清:我们没有批准保健品的权利,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才有这个权利。你说的那个“晋卫食健字××号”我没有听说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如果广告主无法提供广告中提到的批号,我们会严厉查处。
  那么,究竟有没有“晋卫食健字(2002)第006号”呢?
  记者电话采访了东湖保健醋生产厂家——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电话被反复接转,最后仍旧无人接听。好不容易打通销售热线,一位工作人员获悉记者意图后说:我们不管这方面的事,你找其它部门吧。记者问应该向哪个部门咨询,对方说:其他部门的人都学习去了。记者只好结束采访。因此“晋卫食健字(2002)第006号”仍然是一团迷雾。
  针对此事,本刊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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