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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夏普三原则”,日本对三级政府间的职责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在财权划分上,日本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以税源划分为基础,由法律规定,按税种划分国税和地税。日本地方住民税的设置充分体现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激励相容机制,具有完善法律依据且规模巨大的日本地方交付税对平衡地区间财力、确保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论文基于日本的财政分权实践经验,就化解我国县乡财政困难提出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