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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加快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关键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体制完善的内在逻辑需求。本文试图探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希冀对提高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法治建设
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还是不容乐观,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程度离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达到1220余万件,而办理群众信访案件就有439750件次。虽然,信访是民众的一种合法权利,但是过多的人行使这种权利,背后反映的实质问题就是司法公信力低下。
2.部分判决执行效果不佳
很多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被告根本不主动履行,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暴力抗拒履行。虽然,很多地方先后采取了“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当地协助”等有效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压力。但规避执行的“痞子”大量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很多判决书最后都变成一纸空文。
3.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网极为发达。诉讼中直接找法官或者通过熟人跟法官打招呼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虽然没有像以前那样明目张胆的偏私一方,但或多或少的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司法公信力涉及司法机关、当事人、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评价的做出是多方面的法律结果。
1.主观方面
(1)从法院自身来看,主要是非法律因素即法官的素质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的结果。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政治素养较高,业务素养较高,道德素养较高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更加公正、合理,这样的判决更加能得到大家的认知和接受。
(2)从当事人角度来看,一些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低下,法治观念淡薄,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托人找关系,给法院施加压力。一些当事人在败诉之后,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到法院胡搅蛮缠,大肆宣扬抹黑法院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3)从社会角度来看,主要源于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鉴于中国自古耻诉、惧讼、息讼的社会心理,群众缺乏司法忠诚和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当今中国农民群体占大多数,从整体来看公众的法律素养较低,在极个别的个案的影响之下或者失实的舆论渲染之下,很多人被他人的舆论误导产生歪曲的司法认知,无法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分析舆论观点以及司法裁判是否合法、公正。
2.客观方面
(1)法律因素之下的选择性司法引起的弊端。选择性司法主要是指针对同种行为司法机关不同对待,作出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的现象。法律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它的立、改、废是全国人大及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情况适时作出的调整,不同的政治背景、经济状况之下对同种行为的规定可能不同,这是一种比较正常的合法实施法律的结果。但是,选择性司法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迷惑和不解,为什么同种行为司法机关会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那一种判决结果才是合法公正的?如果公众得不到有效的疏解,便会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2)司法内部体制不健全。司法内部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目前,我国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三级纵向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分。司法审判事项与行政管理事项性质完全不同,如果两者不分,极容易出现行政权力来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第二、司法透明度不够。司法透明度不够得表现就是司法活动中该公开的内容没完全公开或根本没有公开。对于公众关心的事情,没有向公众如实公开,坦诚交代,就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没有完全落实这六项规定,怠于公开甚至不敢公开。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研究
1.不断完善我国立法,以良法促公信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司法是法律的运行系统,是法律实效的实现载体。如果法律的规定已经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那么对于它的运行主体,必然会遭到人们的非议、反对、唾弃,司法权威荡然无存。良法是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书,是实现惩恶扬善的最佳利器。人们所信任和接受的也只有良法,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良法先行。司法改革不仅要从体制机制上改革,还要注重法律的立、改、废,在追求规范社会秩序目的同时,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法律价值观,注重对社会的、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注重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程序立法的完善,程序正义的保障。
2.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塑造司法内在魅力
无论什么样的改革,从根源深处进行“洗脑”、“净化”,然后变成一些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往往比从外在进行改革和物理建构来得更深入、更彻底。这就是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如今,我国已经树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文化作为支撑,只有在良好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可能建立起法治国家的大厦。由此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从加强法律文化建设上把握,让法律文化渗透到公众的内心世界,让他们感知法律的强大力量,让他们内心形成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让他们形成更加正确的法律认知和法律价值观,培养他们用更加理性的法律思维分析法律问题,用更加理性的手段来处理法律问题。法律文化的建设,有助于塑造司法内在魅力,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3.完善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信
“司法公正是公平的正义,更是公开的正义。”由此,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公开这种有效的形式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完善司法公开,在确保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加体现了程序正义,当两者以更加平衡的方式展现在公众的面前,公正才得以真正的实现,司法公信才得以真正确立。要完善司法公开,就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行使的结果才不被怀疑,才更加可信。
4.强化法律职业资格培训,塑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法官的主观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审判的质量,而司法审判质量的高低则关系着当事人是否认可和接受审判的结果,所以,加强法官素质的培训,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塑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必须从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全方位进行。必须不断加强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精髓的学习,端正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作风。坚决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司法事业,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定期加强业务素质培训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运用,提升庭审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
5.规范司法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实效
司法公信力以司法系统为载体,司法权威以司法公信力为外在表现。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利于提高司法实效,司法实效的提高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如何提高司法实效?第一,必须改革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的体制。我建议:首先,以案件为中心,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为单位,人员组成采取随机抽取(必需回避的人员事先排除)审判长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推选,难以形成共同意见的,在已经选定的审判人员中随机选出,实行“谁审判,谁负责”的制度。其次,设立司法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司法审判管理等事项,司法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严格区分。最后,法官工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只与政治作风考核,业务素质和能力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三项考核测评结果挂钩。第二,完善法官考核、奖惩制度。科学的法官考核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应该从政治、业务、道德三个方面综合考核,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33卷第4期
[2]王学成.《再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站在司法之外的视角》.载《河北法学》,第28卷第7期
作者简介:
刘爱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3级研究生。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法治建设
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还是不容乐观,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程度离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达到1220余万件,而办理群众信访案件就有439750件次。虽然,信访是民众的一种合法权利,但是过多的人行使这种权利,背后反映的实质问题就是司法公信力低下。
2.部分判决执行效果不佳
很多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被告根本不主动履行,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暴力抗拒履行。虽然,很多地方先后采取了“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当地协助”等有效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压力。但规避执行的“痞子”大量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很多判决书最后都变成一纸空文。
3.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网极为发达。诉讼中直接找法官或者通过熟人跟法官打招呼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虽然没有像以前那样明目张胆的偏私一方,但或多或少的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司法公信力涉及司法机关、当事人、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评价的做出是多方面的法律结果。
1.主观方面
(1)从法院自身来看,主要是非法律因素即法官的素质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的结果。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政治素养较高,业务素养较高,道德素养较高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更加公正、合理,这样的判决更加能得到大家的认知和接受。
(2)从当事人角度来看,一些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低下,法治观念淡薄,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托人找关系,给法院施加压力。一些当事人在败诉之后,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到法院胡搅蛮缠,大肆宣扬抹黑法院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3)从社会角度来看,主要源于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鉴于中国自古耻诉、惧讼、息讼的社会心理,群众缺乏司法忠诚和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当今中国农民群体占大多数,从整体来看公众的法律素养较低,在极个别的个案的影响之下或者失实的舆论渲染之下,很多人被他人的舆论误导产生歪曲的司法认知,无法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分析舆论观点以及司法裁判是否合法、公正。
2.客观方面
(1)法律因素之下的选择性司法引起的弊端。选择性司法主要是指针对同种行为司法机关不同对待,作出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的现象。法律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它的立、改、废是全国人大及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情况适时作出的调整,不同的政治背景、经济状况之下对同种行为的规定可能不同,这是一种比较正常的合法实施法律的结果。但是,选择性司法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迷惑和不解,为什么同种行为司法机关会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那一种判决结果才是合法公正的?如果公众得不到有效的疏解,便会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2)司法内部体制不健全。司法内部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目前,我国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三级纵向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分。司法审判事项与行政管理事项性质完全不同,如果两者不分,极容易出现行政权力来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第二、司法透明度不够。司法透明度不够得表现就是司法活动中该公开的内容没完全公开或根本没有公开。对于公众关心的事情,没有向公众如实公开,坦诚交代,就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没有完全落实这六项规定,怠于公开甚至不敢公开。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研究
1.不断完善我国立法,以良法促公信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司法是法律的运行系统,是法律实效的实现载体。如果法律的规定已经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那么对于它的运行主体,必然会遭到人们的非议、反对、唾弃,司法权威荡然无存。良法是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书,是实现惩恶扬善的最佳利器。人们所信任和接受的也只有良法,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良法先行。司法改革不仅要从体制机制上改革,还要注重法律的立、改、废,在追求规范社会秩序目的同时,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法律价值观,注重对社会的、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注重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程序立法的完善,程序正义的保障。
2.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塑造司法内在魅力
无论什么样的改革,从根源深处进行“洗脑”、“净化”,然后变成一些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往往比从外在进行改革和物理建构来得更深入、更彻底。这就是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如今,我国已经树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文化作为支撑,只有在良好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可能建立起法治国家的大厦。由此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从加强法律文化建设上把握,让法律文化渗透到公众的内心世界,让他们感知法律的强大力量,让他们内心形成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让他们形成更加正确的法律认知和法律价值观,培养他们用更加理性的法律思维分析法律问题,用更加理性的手段来处理法律问题。法律文化的建设,有助于塑造司法内在魅力,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3.完善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信
“司法公正是公平的正义,更是公开的正义。”由此,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公开这种有效的形式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完善司法公开,在确保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加体现了程序正义,当两者以更加平衡的方式展现在公众的面前,公正才得以真正的实现,司法公信才得以真正确立。要完善司法公开,就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行使的结果才不被怀疑,才更加可信。
4.强化法律职业资格培训,塑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法官的主观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审判的质量,而司法审判质量的高低则关系着当事人是否认可和接受审判的结果,所以,加强法官素质的培训,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塑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必须从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全方位进行。必须不断加强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精髓的学习,端正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作风。坚决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司法事业,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定期加强业务素质培训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运用,提升庭审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
5.规范司法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实效
司法公信力以司法系统为载体,司法权威以司法公信力为外在表现。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利于提高司法实效,司法实效的提高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如何提高司法实效?第一,必须改革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的体制。我建议:首先,以案件为中心,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为单位,人员组成采取随机抽取(必需回避的人员事先排除)审判长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推选,难以形成共同意见的,在已经选定的审判人员中随机选出,实行“谁审判,谁负责”的制度。其次,设立司法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专门处理司法审判管理等事项,司法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严格区分。最后,法官工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只与政治作风考核,业务素质和能力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三项考核测评结果挂钩。第二,完善法官考核、奖惩制度。科学的法官考核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应该从政治、业务、道德三个方面综合考核,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33卷第4期
[2]王学成.《再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站在司法之外的视角》.载《河北法学》,第28卷第7期
作者简介:
刘爱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3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