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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外的公诉权制约主要体现在对起诉权的制约,例如德国中间程序、法国二级预审程序、英国预审程序美国的起诉审查程序。对不起诉权的制约,例如德国强制起诉程序、日本准起诉程序和检察审查会制度。
关键词 公诉权 预审 强制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起诉权的制约
(一)德国中间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德国的中间程序类似于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起诉后并不必然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先经过中间程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审判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进入审判程序。中间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有其自身的价值。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不具备犯罪嫌疑而做出不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将被退回检察机关。
德国的中间程序与我国起诉审查模式有相同之处,都是通过该审查将不符合庭审的案件挡在审理程序之外,但不同之处在于,德国中间程序引入了法官的作用是一种司法审查模式,而我国的起诉审查由检察机关行使,相比之下,德国的中间程序对公诉权的制约更为有效。但此制度的缺陷在于预审法官并未与主审法官实现分离难以避免先入为主的预断影响司法公正。
(二)法国二级预审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法国对公诉权的制约是通过二级预审制度来实现的,由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又叫一级预审,再由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进行第二次审查。法国的预审法官有侦查权,对于侦查完毕的案件,如果是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则将案件材料一并转交有管辖的法院。对于必须经过预审的案件和重罪案件,则需将证据材料移送上诉法院的检察长,然后再由上诉法院的起诉审查庭通过书面或开庭的方式作出第二次预审,从而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将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或违警罪案件交由有管辖的法院。
法国的预审程序不公开进行,预审结果由评议庭秘密做出,公众也无权参与,但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他们的代理人了解案件的进展状况。法国的预审法官具有强大的侦查权,但该权力也主要退化对侦查中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以及根据侦查结果做出是否起诉的裁定权等司法性质的权力。
(三)英国预审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起诉权的制约也是以预审程序的方式实现的,英国的预审程序分为两种:审查证据的预审和不审查证据的预审。前者适用于案件没有代理律师或者虽然有代理律师但律师要求法院“无需答辩申请”(no case to answer)的情形。后者适用于一般案件,审查证据的情形下,在法庭上控方应当提供指控犯罪的证据,辩方可以质证,法官做出是否件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审理的决定时应当听取辩方的证据。不审查证据的时法院可以只通过案卷做出是否将案件移送审判的决定。此举的目的在于通过预审将不符合证据条件的案件过滤在庭审程序之外。
(四)美国起诉审查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由于美国的各个州法律不同,所以对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制约也不尽相同。 但从总体上来说,美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很大,对于公诉决定权的限制大体上通过大陪审团审查和法院预审制来加强公诉权的制约。所有联邦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大陪审团的审查程序是秘密进行的,相反法院预审听证是双方公开抗辩式的听审,但两者做出的结果是一样的:如果认为犯罪应当提起诉讼,则大陪审团就会签署大陪审团起诉书,预审法官也相会做出将案件进入正式审判的决定。相反,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则会拒绝签发起诉的决定书并撤销起诉,预审法官也会以缺少必要条件为由驳回案件。
二、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概述
(一)德国强制起诉制度对不起诉权的制约。
强制起诉制度下,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将不起诉的理由以及救济的时间和途径一并告知告诉人。被害人在接到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两周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提起公诉。如果该意见没有被接受还可以向州高等法院申请裁判。州法院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可以要求相关检察机关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法院在听取了被害人陈述后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应当提起诉讼的则裁定准予提起公诉,并裁定有检察院负责执行。
(三)日本准起诉制度对不起诉权的制约。
日本的准起诉制度是从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发展而来的,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务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权的案件。该类案件被不起诉后,告诉人、请求人不服检察机关的理由的可以向检察官所在检察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裁判所请求法院裁判,法院根据告诉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案件资料等进行审理,认为应当起诉的做出准予起诉的决定并进入审判程序,认为不应当起诉的做出驳回请求的决定。由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进入公诉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的律师行使控诉职能。准起诉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滥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高志明.人文关怀是法律的本有属性[J].理论与改革,2005(01).
[2]范登峰.比较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J].社会科学辑刊,2007(3).
[3]王秀玲.中国宜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判例指导制度[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4]朱力宇,吴纪奎.论文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制约[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1)10.
[5]高志明.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一种关于法律制度的博弈论分析[J].理论与改革,2004(01).
关键词 公诉权 预审 强制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起诉权的制约
(一)德国中间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德国的中间程序类似于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起诉后并不必然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先经过中间程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审判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进入审判程序。中间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有其自身的价值。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不具备犯罪嫌疑而做出不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将被退回检察机关。
德国的中间程序与我国起诉审查模式有相同之处,都是通过该审查将不符合庭审的案件挡在审理程序之外,但不同之处在于,德国中间程序引入了法官的作用是一种司法审查模式,而我国的起诉审查由检察机关行使,相比之下,德国的中间程序对公诉权的制约更为有效。但此制度的缺陷在于预审法官并未与主审法官实现分离难以避免先入为主的预断影响司法公正。
(二)法国二级预审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法国对公诉权的制约是通过二级预审制度来实现的,由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又叫一级预审,再由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进行第二次审查。法国的预审法官有侦查权,对于侦查完毕的案件,如果是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则将案件材料一并转交有管辖的法院。对于必须经过预审的案件和重罪案件,则需将证据材料移送上诉法院的检察长,然后再由上诉法院的起诉审查庭通过书面或开庭的方式作出第二次预审,从而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将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或违警罪案件交由有管辖的法院。
法国的预审程序不公开进行,预审结果由评议庭秘密做出,公众也无权参与,但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他们的代理人了解案件的进展状况。法国的预审法官具有强大的侦查权,但该权力也主要退化对侦查中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以及根据侦查结果做出是否起诉的裁定权等司法性质的权力。
(三)英国预审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其起诉权的制约也是以预审程序的方式实现的,英国的预审程序分为两种:审查证据的预审和不审查证据的预审。前者适用于案件没有代理律师或者虽然有代理律师但律师要求法院“无需答辩申请”(no case to answer)的情形。后者适用于一般案件,审查证据的情形下,在法庭上控方应当提供指控犯罪的证据,辩方可以质证,法官做出是否件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审理的决定时应当听取辩方的证据。不审查证据的时法院可以只通过案卷做出是否将案件移送审判的决定。此举的目的在于通过预审将不符合证据条件的案件过滤在庭审程序之外。
(四)美国起诉审查程序对起诉权的制约。
由于美国的各个州法律不同,所以对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制约也不尽相同。 但从总体上来说,美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很大,对于公诉决定权的限制大体上通过大陪审团审查和法院预审制来加强公诉权的制约。所有联邦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大陪审团的审查程序是秘密进行的,相反法院预审听证是双方公开抗辩式的听审,但两者做出的结果是一样的:如果认为犯罪应当提起诉讼,则大陪审团就会签署大陪审团起诉书,预审法官也相会做出将案件进入正式审判的决定。相反,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则会拒绝签发起诉的决定书并撤销起诉,预审法官也会以缺少必要条件为由驳回案件。
二、不起诉权制约机制概述
(一)德国强制起诉制度对不起诉权的制约。
强制起诉制度下,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将不起诉的理由以及救济的时间和途径一并告知告诉人。被害人在接到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两周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提起公诉。如果该意见没有被接受还可以向州高等法院申请裁判。州法院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可以要求相关检察机关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法院在听取了被害人陈述后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应当提起诉讼的则裁定准予提起公诉,并裁定有检察院负责执行。
(三)日本准起诉制度对不起诉权的制约。
日本的准起诉制度是从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发展而来的,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务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权的案件。该类案件被不起诉后,告诉人、请求人不服检察机关的理由的可以向检察官所在检察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方裁判所请求法院裁判,法院根据告诉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案件资料等进行审理,认为应当起诉的做出准予起诉的决定并进入审判程序,认为不应当起诉的做出驳回请求的决定。由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进入公诉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的律师行使控诉职能。准起诉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滥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1]高志明.人文关怀是法律的本有属性[J].理论与改革,2005(01).
[2]范登峰.比较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J].社会科学辑刊,2007(3).
[3]王秀玲.中国宜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判例指导制度[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4]朱力宇,吴纪奎.论文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制约[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1)10.
[5]高志明.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一种关于法律制度的博弈论分析[J].理论与改革,2004(01).